我已經跟我先生分居很久了,男方家長都不肯出面處理,電話也都不接。一直回避...,造成了女方的困擾,是情是這樣的....以下敘述都是實情
自93/7/11日辦訂婚,因女方已有小孩在肚子裡面,而在93/11月去辦登記被罰200元整,(請問辦結婚登記,拿一本結婚證書這樣算嗎?沒有證人,也沒請婚宴,女方身份證也沒有更新)在女生產下第一子93/12/22日時,住院三天因醫院說要報戶口,請女方去更換身份證,就請男方母親拿著女方的身份證跟戶籍本與照片拿去戶正所辦理更換新的身份證。然而男方在女方坐月子時也沒特別呵護,對女方也不聞不問,看到小孩哭或鬧就只會發脾氣。每次男方跟女方有爭執時,男方都會動手打女方,(但女方很傻都沒去驗傷)女方的家長都知道男方會動手打女方,也出面去跟男方的家長談,也曾跟男方的家長說「既然雙方都不合,那就離婚」。男方也說會反省...,往往都是三分鐘的熱度。男方只會利用女方賺得錢與信用卡去買他所要買的東西,而造成女方付債比男方高,男方沒有固定的工作,也沒拿生活費給女方,女方只能苦苦忍受一切,還幫男方繳信用卡與現金卡(每月),如果忘記繳還會被男方用嚴重言語諷刺女方。
女方忍住都是為了維持這一段婚姻,但女方錯了...
至今女方已跟男方分居,因在女方去年年底不小心懷了第二胎,是男方說要生下來的,卻也不理會女方,男方繼續過他自己的生活,完全不顧及女方與小孩,今年初開始,男方因在聯邦銀行上班,上到今年四月就被裁員,卻叫女方幫他辦一張聯邦銀行的〈A+理財卡〉,因女方在證券業上班所以核辦下來很快,理財卡裡面額度共45萬(30萬信貸+15萬信用卡),男方請女方拿15萬元出來,借給他朋友作地下借款,因合作不愉快,男方只還給女方七萬塊,剩八萬塊至今尚未還。在95/5/9日打電話給女方借11萬元,因男方去泰國沒錢請女方幫他換成泰幣寄給男方。男方說回國之後會還給女方,至今也尚未還。男方還叫女方幫他車子貸款一百多萬,女方要求車子的貸款轉貸成男方家的人員,至今男方家長都不回應。手機門號也是使用女方的名子,男方在今年1~6月都不裡會女方,只要女方回男方家,男方就把女方趕回去,女方因此回娘家住。在女方懷孕期間,因男方跟女方要錢去喝酒,女方不給男方錢,男方動手打了女方一巴掌。(男方母親有親眼目睹)
男方因在這一段期間不聞不問,還騙女方說他前女友得了癌症,想在這一段時間好好陪她,還跟女方出去台中兩天一夜(還騙女方說他公司說要出差),假日也都去找了那個女的。把女方耍的團團轉,女方從男方朋友得知,男方出軌,男方因無心在女方身上,只會趕女方回去,也不願讓女方隨便去男方家,還要經男方同意更別說是住在一起。大兒子由男方母親帶,女方因被男方趕走之後至今都沒有回去看大兒子,女方也覺定不把大兒子接回來了。當女方在95/8/4日產下女兒,男方也都不聞不問。男方家長只來看過兩次,每次女方家長跟男方家長談離婚,男方家長只會回避不正面回應,至今女兒戶籍是在女方家,女方也決定自己撫養女兒。
2006-10-24 08:20:2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Maggie琪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兩個方法
第一
我國結婚(民法第982條)採儀式婚主義,白話一點的意思,就是只要有婚宴(公開儀式)及兩個證人,這樣就算是結婚了,缺少這兩個要件,依民法第988條,婚姻是無效婚喔!(至於結婚登記只是可以推定已經結婚,並不是婚姻有效無效的要件)
所以,當初如果沒有婚宴沒有證人,其實你可以主張婚姻關係自始就不存在.去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的民事訴訟,只要你能清楚證明當初確實沒有公開儀式及兩個證人,那麼你就會勝訴,勝訴就代表你們從來沒有真正結婚過.
參考條文
民法第982條
第一項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第二項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民法第988條
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
二 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或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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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是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具體原因,一共有十款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第一項規定所列出的十個原因,叫做"絕對的離婚原因",只要有上面這些離婚原因存在,你就可以去法院訴請判決離婚,而法院也必須判決離婚.
你的情況可能會構成二三五這三款的事由,但是要證明!拿得出證據,法院就一定要判離婚.如果上面十個都不具備(或你無法清楚舉證),別擔心!還有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可以運用.
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二項的規定,是"相對的離婚原因",立法上叫做"破綻主義",也就是說,雖然你們之間沒有第一項的十個離婚原因存在,但是彼此婚姻已經出現破綻,已經無法繼續維持下去了,就可以拿這個條文來訴請判決離婚.
第二項的缺點在於,你去訴請判決離婚,決定權在於法院,也就是說,你或許覺得某個事實造成你已經無法和對方繼續維持這段婚姻,但是法院或許會有相反的認定,法院有可能會認為這是小事,還不需要到離婚的地步.總之,不確定性較高就是了!
建議你去找個律師來幫你處理,照你描述的狀況,要打贏這場離婚官司的機率應該是不會低的~~~記得提離婚訴訟時,還可以依照民法第1056條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及慰撫金(精神賠償).
參考條文
民法第1056條
第一項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第二項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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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方法,拿不到錢;第二個方法,可以要求賠償.
要走哪一條路,還請自行斟酌!
2006-10-25 03:41:54 補充:
提醒你,你若選擇第二個方法,對方也可能會主張婚姻根本就無效,所以沒有離婚的問題,他也就不用負1056條的賠償責任.但無論如何,小孩的扶養費是可以要的.
2006-10-31 13:55:49 補充:
如果你們當時確實沒有公開儀式,只要你舉證的出來,在法律上絕對是無效婚,那個結婚登記只是假設你們真的有婚姻關係,是可以拿出證據推翻的!這是事實上舉證的問題.
2006-10-24 09:11: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wen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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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11:43: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根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如果沒有根據上述的結婚的形式,僅有結婚登記並沒有發生結婚的效果(民法第988條規定)。
所以你們僅有的結婚登記的因為不曾有過合於民法規定的儀式,並沒有發生效力。也就是說你們並沒有夫妻關係。
不過小孩因為對方的撫養已經發生認領的效果,所以還是視為是對方的婚生子女。對方有給付撫養費用的義務,你可以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然後再同時附帶請求法院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借貸方面你可以存證信函向對方請求給付之催告,如果對方不還那就去提起給付之訴吧。(問題是對方有財產可以被強制執行嗎)
2006-10-24 09:16:5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陳律師 6 · 0⤊ 0⤋
抱歉,妳的來信雖然已經收到,但無法回信給妳。關於妳這個問題所問的,實在看不出來「妳要什麼」或是說,妳希望怎麼辦?倒底是妳要告男方還錢?還是告男方詐欺?還是告男方通姦?還是怎麼樣呢?妳不明示實在無法回答。
2006-10-24 09:00:3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