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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在網路上看到一間法拍屋想要購買但那篇文章上寫著----本件拍賣建物查封時為第三人乂乂有限公司租用,該租賃權業經本院依法除去,如該除去租賃權之命令於點交前經廢棄確定,始不點交。-----目前是知道他們自己住在那邊也把公司設在那裡,這樣我如果購買的話可以住進去ㄇ??為這件事煩惱中.....

2006-10-24 08:45:4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增加知識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他有著名點交勒....

2006-10-24 18:32:51 · update #1

2 個解答

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之效力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法律要保護經濟上的弱者(房客);房東縱將房子出售他人,房客原有的租約不受影響,租期還有多久?租金月付多少?都不能改變,只是房東換人而已。得標人成為新房東,如果要求法院強制將房屋點交給得標人,就違反了民法第425條,所以拍賣時,法院一定會公告「第三人承租中,拍定後不點交」。民法第866條〈其他權利之設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其實法律更保護財團,所有的租約在第一次拍賣流標後,均會被債權銀行以民法第866條排除,變成有點交案子。當法院裁定排除租賃權時,做為當事人(原屋主及房客)如不服裁定,可向法院提起抗告,萬一抗告成功,則原租賃權排除裁定將被廢棄,當然就再恢復不點交狀態。由於民法第866條,條文簡單明確,主要精神兩部份,其一租約影響抵押權,在第一次拍賣無人投標即可構成影響抵押權;其二租約在設定抵押之後,租約起租日清楚註明在租約內,而設定抵押從謄本的他項權利部也是明白記載,無庸置疑。實務上排除租賃權的裁定幾乎不可能被廢棄,點交也不可能翻案變成不點交;其實多數法院很少加註「如該除去租賃權之命令於點交前經廢棄確定,始不點交」的字眼,也是這個原因。所以,您想投標的法拍屋,既然租賃權被排除,表示有法院點交保障,標到後透過法院點交程序,絶對可以住進去。請點閱參考:
圖片參考:http://www.080woo.com.tw/others/買法拍屋停聽看.gif
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10-24 18:32: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不點交就表示.你得標後.這個拍的物法院不跟你去點清楚...所以很麻煩

1.有可能這間公司想自己買回,所以刻意處理[找人處理]變成不點交, 因為不點交有很多的潛在問題,例如催搬遷,及內部的損壞等等..

2.不點交..多數人不會去拍..因為怕有麻煩..自然經過幾拍後越來越便宜..她們就會自己去買下來了...

2006-10-24 09:25: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書精靈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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