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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專業的大大,辦公大樓及廠辦大樓室內一定要作消防設備測試嗎?哪一條法規規定要作室內消防檢測呢?有誰能回答我這專業問題呀?

2006-10-24 05:54:08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藝術與人文 其他:藝術與人文

偶聽說集合式住宅目前消防隊並無要求要做消防室內檢測,那為什麼辦公大樓及廠辦大樓卻要求要做室內檢測呢?而且辦公大樓裡未達150平方公尺的辦公室也要做室內消防檢測?以上偶所說得是大樓年度消防檢修申報制度喔...

2006-10-25 05:06:55 · update #1

抱歉各位大大,小弟我看過各位大大的說明,都了解其原因,但是還是沒看出來大樓室內消防檢測是依據哪一條法令規定要做的?能否請各專業大大再回答小弟的問題呀?無限感激

2006-10-30 06:13:34 · update #2

謝謝各位專業大大的解說,無限感激...感激...

2006-11-06 10:27:55 · update #3

6 個解答

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辦公室是屬於乙類場所,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上要設置滅火器,
應該就屬於要定期檢測的範圍。

相關法條如下:
《消防法》
第 6條 下列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一 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
二 一定規模之工廠及倉庫、林場。
三 公共危險物品與高壓氣體製造、分裝、儲存及販賣場所。
四 大眾運輸工具。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經檢查不合規定者,應即通知限期改善,並予複查。
第一項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
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第 38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管理權人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前項各款之檢查,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每半年實施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實施一次。
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及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由中央消防機關定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四、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工作之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機構,應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交付管理權人。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時,應立即通知管理權人改
善。
五、管理權人申報檢修結果之期限,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每半年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
六、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間,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 之甲類場所,應於每年六月底前申報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申報。
七、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於申報期間截止日前往前推算三十日前委託檢修機構或人員辦理檢修,並於檢修完成後十五日內,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檢
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2006-10-26 16:01:17 補充:
1.一般是以整棟來檢討,整棟辦公室面積超過,即使其中一間面積很小,還要都要檢查啊...2.集合住宅有做消防設備的依規定也是要定期檢查,只是一般只會檢查公共設施部分,沒進去每個住宅單元檢查。

2006-10-24 14:01: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元元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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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8 21:26: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其實,你說的「室內檢測」,在消防法的專業名詞中是所謂的「檢修申報」,其係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所辦理的,節錄如下:

第九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 八 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2.你可以看到,要檢修申報的原因,係依第6條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都要檢修申報,也就是說,不論你說的辦公室、廠辦或是集合住宅,依規定只要有消防設備均要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的哦。

3.但是為何有些消防隊或消防業者會跟你說集合住宅不用呢,那其實是跟消防法第6條的規定有關的,消防法第6條規定節錄如下:

第六條
下列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一、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
二、一定規模之工廠、倉庫、林場。
三、公共危險物品與高壓氣體製造、分裝、儲存及販賣場所。
四、大眾運輸工具。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依前項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經檢查不合規定者,應即通知限期改善,並予複查。
第一項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不知你有無發現,第6條規定的是「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而很多的集合住宅沒有管委會,也沒有主委,而依消防法第37條的罰則來說,係處罰「管理權人」,沒有管理權人,消防隊要如何要求執行呢。

5.當然目前為止,這是一個漏洞,各地的消防主管機關也一直朝向「如何使用沒有管理委員會的集合住宅辦理檢修申報」這方向去努力,畢竟,消防安全的維護是不分住宅、工廠或是辦公場所都是同等重要的不是嗎?

(p.s.前一陣子有聽說,基隆地區的消防分隊有開始挨家挨戶要求無管理委員會的集合住宅辦理檢修申報嘍)

6.以上說明應該還算清楚吧,如果有其他問題再提出來,大家再一起研究吧。

2006-11-03 11:02:3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依據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又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管理權人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如下: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二.性能檢查:維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檢查,應每半年實施一次,第三款之檢查應每年實施一次.目前你所說辦公大樓連內部都需要檢測那是正確的,然而集合式大樓住戶內謂何卻不用檢測?答案是都要檢測,只能說,伴隨近年來景氣低迷等因素,管理委員會為緊縮無法帶來直接利益之管理維費,已出現跟檢修費用低廉之檢修公司或無消防證照之器材公司簽約之傾向;當然,我們無法對這種情形加以指責;然而,在防火上屢次看到因過度節省經費,而造成危害人命之事例,一再重複在我們四周發生,因此不可不懼;〔不當檢修及劣質檢修有增加之趨勢〕,以低價承包的檢修業者,在檢修過程中,以抽測或欺瞞管理權人之手段,業經消防機關現場勘查,或在檢修公司提出檢修申報書時,而被揭發出該類似案件有逐漸增加的趨勢;另外,詐欺’偽造’抽測,借牌的惡質業者,或是無證照之公司等業者亦不在少數,其主要目的是能接獲後續消防安全設備改善工程,以便能從中謀得不當之利益.

2006-10-27 10:20:0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泡泡龍 3 · 0 0

要喔其實是看當地的消防安檢小組
因為他認為辦公室非住家,如果說大樓申報只報公設裡面的私人行號公司都應該依法獨立申報,但會增加他的麻煩,所以她們都會要求順便連廠戶一起申報
因為沒有明言規定所以大樓內較有制度的公司都會自己先做申報了(例如銀行)
人家要申報消防隊當然不可以拒絕
但是假如大樓內的公司都向銀行一樣獨立申報
那光是開複查檢查表就要開數十張之多(因為大樓至少數十家廠商)她手必軟
而且每家廠商同一棟裡申報時間必定不依
光是跑來跑去消防隊就浪費許多成本
所以他圖個方便就這麼簡單
二來管理上也較便利

2006-10-26 17:40:0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x^^) 3 · 0 0



名  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發布 )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2    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3    條
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如附表一,並應製作檢查報告書。前項專業機構與專業檢查人認可基準及檢查簽證項目之檢查內容,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4    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如附表二。


   5    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應於申報期間之始日往前推算三十日前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


   6    條
專業機構或人員應於申報期間之始日往前推算三十日內實施檢查。


   7    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應備具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8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收到前條之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之日起,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經審查合格者,即通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經審查不合格者,應將其不合規定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改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應於接獲通知改善之日起三十日內,依通知改善事項改善完竣送請復審;逾期未送審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應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


   9    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建築法
第七十七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2006-10-25 09:49:20 補充:
辦公大樓是建築法七十七條裡的供公眾使用之建築,詳細情況可問當地建築主管機關。

2006-10-24 10:43:10 · answer #6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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