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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都証書已經寫好了
但男方不肯去戶政事務所要怎麼辦?
可以送法院嗎?
那送狀要怎麼寫?

2006-10-23 14:28:5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淨淳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但...他們夫妻長久以來感情一直都不好(一開始男方有女人現已經分手了)也從分床到現在分居
這樣根本無法生存下去
請個位達人幫幫忙!

2006-10-23 16:31:35 · update #1

那這份狀書的意思是要他們夫妻重圓嗎?
還是.......
我有點不懂耶!
請你再幫我解釋一下好嗎?
謝謝!

為請求履行同居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於○○年○月○日與被告○○○結婚,夫妻感情原本融洽。未料
  自○○年○月間起,被告忽反常態,經常深夜未歸。夫妻之間本以和為貴,共理家務,無奈被告卻得寸進尺,更在外居住,不理家務。
二、夫妻互負同居義務,為民法第1001條明文規定。為此檢附有關證
明文件,請求貴院如訴之聲明。

謹狀 ○○○○地方法院

2006-10-24 13:49:21 · update #2

4 個解答

離婚證書簽字後,雙方未皆同戶政事務所辦理,夫妻關係依然是存在,夫妻之一方取此雙方皆有簽字之離婚協議書以此理由聲請判決離婚,是絕對不可能也無此案例。除非有構成離婚要素......
既然他還猶豫不出現辦理,那肯定對這份婚姻還有幾分眷戀,建議你冷靜思考一下....
技術性離婚,當然也有...但懂的運用的卻是少之又少
我不鼓勵你們離婚,也不想賺這種錢財...
除非有重大因素 非離不可之因素
所以...這份狀寫以前,除非妳的理由足以說服天下人....

2006-10-24 02:50:44 補充:
你先依據以下範例 打出聲請狀提出聲請既可 藉此 能補救婚姻就補救 對方若有悔意願意破鏡重圓就重圓 ....為請求履行同居事:訴之聲明一、被告應與原告同居。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一、原告於○○年○月○日與被告○○○結婚,夫妻感情原本融洽。未料  自○○年○月間起,被告忽反常態,經常深夜未歸。夫妻之間本以和為貴,共理家務,無奈被告卻得寸進尺,更在外居住,不理家務。二、夫妻互負同居義務,為民法第1001條明文規定。為此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請求貴院如訴之聲明。謹狀 ○○○○地方法院

2006-10-24 02:56:02 補充:
另外...需附上結婚證書或者夫妻雙方戶籍謄本。切記!開庭...法官會藉此調解 你必須採低姿態並同意接納(既使心裡有100個不願意也不能說不在接納對方)

2006-10-24 03:20:01 補充:
按照本人方式 不單是可攻可守 又能省下另外調解庭後續....本人不希望你在來追蹤找我如何執筆謄寫請求離婚狀 .....畢竟 本人是....傳說中股海高手,無人能出其右。平生追求分析股性的極致,崇尚自由不受拘束,創造分析計算、抄盤技術兩種截然不同的手法,一為冷靜快意分析、一為狂野瘋狂狠準!

2006-10-26 03:05:36 補充:
以說明很清楚了 要合或離 請求履行同居狀 是必經之道 也是捷徑 可省下那位法律研究生所言稱的法院調解停(最少又得拖延3~6個月時間

2006-10-23 15:22: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天下第三大軍師 7 · 0 0

兩願離婚是不能強迫他去登記的。
除非可以判決離婚,否則只能動之以情,誘之以利!

2006-10-27 09:49: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

如果有裁判離婚事由就可以起訴了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七條
「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訴狀內容
為請求離婚事:
訴之聲明
一、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兩造所生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原告行使及負擔。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與被告係於民國○○年○月○日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初尚融洽,
  育有子女○○○。........(按實際狀況陳述離婚之事由,及為何要離婚理由,使
法官信服形成相當確信,以下離婚判決,並應有相當的證據)
  此 致
oooo地方法院

2006-10-25 19:54:22 補充:
為請求履行同居之訴目的可能不是破鏡重圓,現在法院實務都是一方找不到人,拒不同居,他方才起訴,如果找不到人一方出庭解決,當然皆大歡喜,如果仍避不見面,可做成判決,待一定期間後(至少6個月)向法院以"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理由,另外提起離婚之訴

2006-10-23 15:57:4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瓦斯抬彎人 3 · 0 0

相關範例您可以來信索取,來信時請將本討論內容貼上,謝謝!

2006-10-23 14:36:1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薩克師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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