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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了解大廈管理法的大大們回答一下.謝謝!!
我家是7層樓的.家住在2樓.最近管委會跟公所申請要釘個路燈[沒有燈桿]
只有那個大燈頭..預計的高度正好是我家主臥室的外牆上..
請問我們可以拒絕嗎????
房子是自購的.外牆應該可以算是我們的私人資產嗎?還是一定得依管委會的決定?因為爸媽是比較傳統迷信的人.不希望自己的家外牆被釘上路燈.怕有風水上的問題..麻煩了解的人為我解惑..感謝!!!!

2006-10-23 16:45:2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哇!!哇!!哇!!不會吧!!!!!經過住戶大會...這根本沒差呀!!不關其他住戶的事.誰會反對呀!!那跟管委會做主是一樣的呀!!!

2006-10-23 20:26:49 · update #1

ctt 你好:
謝謝你的回覆..可是管委會有來跟我們說公所要來釘.但我們並不願意.我們已將意願表達出來.這應該跟存證信函意思一樣.現在就擔心管委會不管我們願不願意.就會直接請公所將大頭燈釘上了.所以我想了解法令.如果是可以拒絕的話.就可以堅持反對.

2006-10-24 06:23:00 · update #2

ctt 你好:
不是身為住戶的我們不協助.因為在我們這棟大樓的斜對面[約45度角]本就有一盞路燈.二來大樓本身[欲釘大頭燈的位置]管委會就已經裝置大型感應燈.只要人在靠近那裡.燈就會自動亮了.現在公所部份只是因為免費的罷了.大家圖的是不裝白不裝.

2006-10-24 15:11:18 · update #3

ctt 你好:
呵呵~社會本來就很黑暗.難得會有曙光出現的.謝謝你喔~

2006-10-26 21:47:35 · update #4

2 個解答

個人認為~除非社區《規約》制定「外牆使用定義(約定共用)」!否則,二樓外牆之產權並非公用!因為在過去的判例中,某層樓外牆廣告物、附著物或磁磚掉落造成傷害,某層住戶必須負起賠償責任,並無管理委員會負責之案例!再者,即便「約定共用」;管理委員會亦無權單獨處分!所以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但是!!但是!!但是.....(版主先不要哇哇叫)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  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  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  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所以,建議版主~應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管理委員會:應尊重所有權人意見避免造成無謂糾紛!

2006-10-24 17:58:47 補充:
社區裝設路燈,是方便住戶,而且,夜間照明具有防範歹徒效果!

雖然,依法:您可以拒絕裝設;但是,站在公益的立場

應該協調管理委員會作路燈裝設調整動作!

避免其他鄰居誤解反感!

2006-10-24 20:15:17 補充:
哇!!哇!!哇!!~既然已有照明;委員會幹嘛申請裝燈?(社會黑暗嗎?)

建議您還是寄存證信函:明確表達拒絕委員會侵權行為決心!!

2006-10-23 23:20: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原則上管委會無權作出此決定,必須經過住戶大會表決才合法
外牆屬公共區域非屬私人

2006-10-23 20:19: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番車于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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