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的分級是怎麼分的
一級古蹟的定義要怎麼分
二級古蹟的定義要怎麼分
三級古蹟的定義要怎麼分
分給我看 非常急
2006-10-23 07:31:3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櫻羽夜 1 in 藝術與人文 ➔ 其他:藝術與人文
台灣的古蹟管理
根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分為古蹟分為三種,分別為國家古蹟(一級古蹟)、直轄市古蹟(二級古蹟)及縣市級古蹟(三級古蹟),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之後指定者則以主管機關劃分。(台灣古蹟列表)
古蹟分級的意義,取決於其所代表的歷史影響力,並且可以隨時代意義而調整其級別。由於保存文化資產的風氣愈來愈盛,所以許多市定古蹟根據文化上的意義,已經有歷史不到50年的古蹟出現,古蹟已經不再等於百年老屋了。
古蹟分類由各級政府審查、指定、公告,之後再報內政部備查。
至2003年底中華民國的古蹟共有556處,分別為:
一級古蹟 25 . 37
國定古蹟 12
二級古蹟 50 . 110
直轄市定古蹟 60
三級古蹟 222 409
縣、市定古蹟 187
總計 556
http://www.cabtc.gov.tw/tsha/treatise-002.asp
不過......
在文資法修正後,古蹟的主管機關全都下放至各縣市文化局,
中央並不再主管單一古蹟點。而修正後的古蹟分級也再沒一級二級了,
目前區分法為【國定】【市定】【縣定】,
而未修法前的【第一級古蹟】【第二級古蹟】還是保留原先的分級。
這是對古蹟的另一種「尊重」,新認定的古蹟點只分成國定、
市定或縣定了,不會再有分級制,並新增列「歷史建築」項目。
《古蹟的分級標準是甚麼?》
國家古蹟(一級古蹟)、直轄市古蹟(二級古蹟)及縣市級古蹟(三級古蹟)
2006-10-23 07:34:0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柏逸 6 · 1⤊ 0⤋
古蹟的歷史、文化價值,具有全國性的重要性時,就列為第一級
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重要紀念物,就列為第二級
地方性歷史文化價值列為第三級
古蹟的定義,應是指人類在很久以前所遺留下來有意義的建築、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蹟。
2006-10-23 07:39: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Jerry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