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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下面的新聞案例 有涉及哪些法條?  這ㄍ星期要交報告  真的不知道要怎麼做   請各位幫忙~~  感激不盡!男嬰不見了 保母判賠20萬北市一名年輕保母照顧的男嬰被人抱走,男嬰父母告她略誘並求償二百萬元。檢察官調查保母案發前後都有通報社會局而處分不起訴;民事部分,法官認定她有疏失,判決賠償廿萬元。這名男嬰去年被抱走時,僅八個月大,迄今下落不明。 九十四年二月,男嬰由父母交給廿三歲保母劉芝苓全天照顧,口頭約定每月一萬八千元;同年三月九日,劉女告知男嬰被一名矮矮胖胖的女子抱走。保母表示,當初口頭約定先由她照顧男嬰一星期,能適應再繼續帶下去;一星期後,林母沒來探視也聯繫不上,亦未交保母費,她求助台北市社會局,社工員請她暫時照顧,承諾會儘速找到男嬰父母。她說,去年三月八日,一名女子自稱林母友人,受託來帶走男嬰,對方叫得出男嬰名字且知悉林母背景;她先找社工員未果,研判該女子應沒問題,於是將男嬰交給她帶走。男嬰父母堅稱沒有委託任何人抱走兒子。男嬰生父說,曾接到社會局電話要他去接男嬰,但當時他生病住院,又與前妻(男嬰母親)吵架,才決定數日後再去接孩子。男嬰母親說懷疑劉女將兒子賣掉,或照顧不周致死而私下將屍體掩埋,因而報警控告劉女略誘。檢察官向社會局查證屬實,認為保母沒有疏失,處分不起訴。男嬰父母另提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兩百萬元。法官審理後認為,保母沒有盡到完整的查證義務,大意地將男嬰交給不知姓名女子,未盡保母責任,判決應各賠男嬰父母十萬元,共廿萬元。

2006-10-22 21:10:0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宣綿 4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上述案例,據男嬰父母控訴保母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略誘罪:『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略誘意謂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的方法,實施誘拐、違反被誘人之意思,使其離開原來生活處所,而將其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刑法上之誘拐罪,須有惡意之私圖,以不正之手段,將他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方能構成。被告保母因案發前後,都有通報社會局,並無惡意之私圖與不正之手段,自不負略誘罪責。  另,民事部份則成立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與同法第五百四十四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承審法院認受任人受有報酬者,其注意義務應較未受報酬為高,其注意義務顯有過失,判賠男嬰父與母各十萬元。

2006-10-22 23:59: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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