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嬰也屬殺人罪之一,但這條卻只處六個月以上五以下,原因是考慮到婦女有產後憂鬱症的問題。問題來了,它裡面有一句『殺其子女者』,如果生母剛生下她的小女兒之後,然後就立刻把她一歲大的大女兒殺了,這樣是普通殺人還是生母殺嬰(因為生母有產後憂鬱症)?
那如果生母不是殺自己的嬰兒,而是殺她隔壁床那位婦女的嬰兒呢?
2006-10-21 11:57:0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裁判字號: 28年上第 2240 號
要 旨: 上訴人扼死其所生女孩,已在出生後之第五日,自與刑法所定母於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之情形不合。
大大所問殺的是大女兒,已是殺人罪,判例如上。
那如果生母不是殺自己的嬰兒,而是殺她隔壁床那位婦女的嬰兒呢?
一樣是殺人罪。本條是「生母」殺嬰哦,注意是「生母」才會成立本罪。
刑法
第 274 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6-10-21 13:26: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tibo 3 · 1⤊ 0⤋
1)•「本法」訂立於(民國初年,就是公元1911~1920年代),而且是中國大陸呀,不是(台灣)喔,為什麼如今已經是2016年了,台灣國依然實施、使用該法律之條文呢?
2)•台灣缺少(法律、法學、法官•••)之類(法治人才)嗎?
3)•如何讓台灣國真正進入(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天賦人權)之文明境界、國度呢?
4)•「立法」之工程,能夠積極進行、完成、有成果,極端重要喔。
2016-07-06 22:32: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shine 6 · 1⤊ 0⤋
生母殺嬰罪較輕的原因不是考量產後憂鬱症,立法在民國初期,那時哪有產後憂鬱症這玩意兒的觀念?
主要是因為重男輕女的繼嗣觀念,以及兵荒馬亂的年代育幼不易,所以會有很多人會殺死自己親生的小孩。理解這樣的背景之後,就很容易懂了。
2006-10-21 18:47:5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1⤊ 0⤋
我想依解釋論上的文義解釋法,本條之規定應係生母殺害甫初生子女的規範。正如同法第329條準強盜罪之規定,行為人施以強暴、脅迫之人應係追捕行為人之人,而不包含無關的路人。至於提問者最後所說的隔壁床的嬰兒,應該不包含在「其」子女的範圍。
以上是本人之淺見,請多多指教。
2006-10-21 12:21:4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阿展 2 ·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