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現刑法裡的財產刑犯罪條文第一句話都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所謂的『不法之所有』的定義是什麼?如果某甲欠某乙10萬塊,然後某乙拿去法院做本票裁定確定債權了,然後某乙就自己直接跑到某甲家裡去把某甲的電視、冰箱、傢俱全部搬走,以作為抵押債權的償還,理由是『甲欠我錢不還,且我有法院判決確定的證據』,這樣某乙構不構成強盜罪?有觸犯到法條所謂的『不法之所有』嗎?
以上只是純粹法律上不法構成要件的探討,並非真實事件
2006-10-21 11:40:2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法律是死的,所謂不法,就是包含未按照法定的程序作為!法院就算確定債權,某乙也不應該自己去搬對方的財產!自己強行去搬,就有:侵入住宅、強制、妨礙自由、侵占...等的嫌疑!!但是,事件已有動機、原因與裁定事實,要想成立搶奪罪機率應該不高!
2006-10-21 16:52: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