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縣板橋一家豆花店,昨天一場火警,造成5人受傷,損失慘重,調查發現,肇事的是一名來買豆花的婦人,因為騎機車不小心撞到瓦斯桶,引發火災,自己也被灼傷,但住戶不甘平白遭殃,決定求償,老婦人嚇得委屈痛哭!".....我覺得這個事件非常引人深思 : (1)騎樓可以擺攤嗎?(這算不算路霸 )(2)可以將瓦斯桶擺在路旁且生火營業使用嗎? (這不觸犯公共危險罪嗎)(3)是誰允許豆花店在騎樓做生意的?(是合法申請,或是住戶出租給人擺攤)我個人覺得 : (1)騎機車的婦人是該賠 , 她該賠攤販一桶瓦斯與全新瓦斯管路一組 (2)攤販與出租騎樓的人則至少該賠婦人一台同款的摩托車 , 與醫藥費 (3)至於受到火災波及的住戶 , 其求償對象有3個 1 . 擺瓦斯桶的攤販 2. 出租騎樓給人擺攤作生意的住戶 3. 申請國賠 , 因為主管機關督導不周 , 路旁怎可以擺放瓦斯桶來做生 意 , 且不見取締與勒令馬上搬移瓦斯桶呢?請問法律專家們 , 婦人該不該賠一桶瓦斯呢 ?我覺得我們應該要聲援婦人 , 至少幫她要回一台全新的摩拖車才對 , 這樣才符合公平正義!!!
2006-10-20 21:14:13 · 20 個解答 · 發問者 凱子 5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有律師可以幫婦人一下嗎 , 我看到這則新聞就很為她抱屈 , 可惜我不是律師 , 所以我才開此版 , 希望有律師看到 ,能去幫幫這位婦人 !!!
2006-10-20 22:12:38 · update #1
假如是婦人騎車衝進餐廳撞倒餐廳裡的瓦斯桶那過失責任就非婦人莫屬!!!
而去撞到根本就不應該出現在路邊的使用中瓦斯桶 ,
婦人有無過失?我無法肯定 !!!
假如今天是個路人經過不小心去絆倒(或撞倒)根本就不應該出現在路邊的使用中瓦斯桶 ,
你覺得行人有過失嗎?
所以我覺得假如婦人如有過失的話 , 頂多看她撞壞啥就賠人家啥 ,
所以賠一桶瓦斯 , 就仁至義盡了!!!
2006-10-21 07:10:25 · update #2
## 之前有某位前國手因為帶了易燃物上了飛機 , 後來發生了事故 , 這位國手被判了刑 ,
前國手(攤販)在飛機上(路旁)放了易燃物(瓦斯桶) , 因某種原因( 倒楣者撞到了瓦斯桶 ),結果使第三者受傷害 ,
結果前國手被判刑 ,
航空公司沒事(易燃物"有可能"是因為飛機降落不順造成顛簸而使得易燃物因搖晃產生自燃) ,
易燃物(瓦斯桶)不會無緣無故燃燒 ,
但國手把它放在不該放的地方(瓦斯桶放在路旁) ,
因為他人無意的行為(倒楣者撞倒了) ,
產生意外造成無辜者受傷害 ,
所以前國手就被判了刑 ,
2006-10-21 14:11:23 · update #3
所以粉圓事件 , 我覺得責任歸屬很明確ㄚ!!!
即使婦人無照 , 那她也只是無照駕駛 ,
今天她又不是帶著火材棒故意去點放在路邊瓦斯桶,
或是故意去把瓦斯桶扯掉!!!
2006-10-21 14:12:46 · update #4
今天我假如扛了個瓦斯桶 , 不要說放在總統府前面 , 我只要放在任何一個官邸門口 , 馬上就會被逮捕 ,
為啥這些執法的公僕 , 就可以容許那麼多瓦斯桶放在路旁 , 而且是開著在使用呢???
平民老百姓的命就不值錢嗎???
我的觀點是:
發生了這種事 , 大家都不喜歡也不願意 ,
但這些官員都可以好像都不關他們的事嗎???
這些有影響力的媒體 , 報導得怎麼如此的膚淺呢???
2006-10-21 14:14:31 · update #5
to : 偉
1.要比誰較可憐的請不要浪費彼此的時間!!!
2.你可以試看看把瓦斯桶擺到總統府前, 或是立法院前會如何!!!
我想討論的是 :
1. 哪些人須負的責任到什麼程度
2. 假如住戶要求償 , 為啥不向攤販 , 出租攤位的住戶 , 與政府機關求償?
3. 政府應該正視騎樓攤販的問題 !!!
2006-10-22 20:39:02 · update #6
TO : 左頰小梨窩
年齡多大我不知 , 且也不是重點 !
重點也不是比誰可憐誰比較弱勢!
我的內容引述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1020/8/5hzu.html
我的重點是 :
1. 哪些人須負的責任到什麼程度
2. 假如住戶要求償 , 為啥不向攤販 , 出租攤位的住戶 , 與政府機關求償?
3. 政府應該正視騎樓攤販的問題 !!!
2006-10-22 20:53:34 · update #7
TO : 左頰小梨窩
謝謝您的意見!!!
2006-10-25 19:36:30 · update #8
難道說,大家也認為該婦人自身,完完全全無『過失』嗎?
當然依常理研判,她應不是『故意』;
但事故畢竟已發生、已造成,肇因是她,想要不追究到她身上,是不可能的!她就完全不必為自己的『過失』負責任嗎?(我的重點在於婦人的過失程度)
(**看過太多機車騎士,貪圖自己方便,覺得他『只不過』是要『暫停一下』進去店家購物一下或是去銀行的ATM提過款『而已』,也不顧公眾方便,機車也不好好停放;一橫,就給你放在大門口(停直的就算了,還是整部機車橫停,連行人都過不去...沒有人有遇過這種情形嗎?)
2006-10-21 13:27:48 補充:
因為我也是『幫兇』之一!
我常買路邊攤的東西,而且不會去看攤販有無合格證照...
政府的法令不管再如何禁絕,攤販是絕不了的;
除非沒人向他們買,沒生意才會自動收攤;所以我自動承認:我是幫兇之一!*照我判斷:那位婦人應該沒機車駕照吧?(警察北北真該好好去查一下)
要是沒駕照上路又加上肇事的話...
2006-10-21 22:52:40 補充:
(**因字數太多,意見欄放不下,故放在此,大家順便參考一下!)我今天才看到昨天(2006.10.20)水果日報A2版的舊報紙的相關報導(因為昨天的報紙一直沒空看);原文照抄(我是一字字打的 不是貼文的 有錯別字勿怪!),如下:大標題是:婦人可判一年 住戶可求償小標題是:責任歸屬內文:婦人騎機車買碗三十元粉圓,卻不慎扯斷攤販的瓦斯管釀成火燒厝,律師吳信穎指出,雖然攤販有違規事實,但婦人扯斷瓦斯管的行為卻是大火主因,已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中的「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還應賠償住戶損失。 律師莊秀銘也表示,在法律的認定上,瓦斯桶只是工具,放在路邊不會無故起火爆炸,攤販最多只有行政罰責,未觸犯《刑法》。他舉例說明,法官審理無照駕駛傷人案時,不會考量肇事者是否無照,而是逕對他傷人的部份進行裁罰,酒駕部份再另做違規處份,故在此案中婦人應負全責,住戶可連帶提出民事求償。 至於粉圓攤將面對的罰責,北現板橋分局一組組長陳聰郎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未申請即在公共場所設攤可處三百至六百元罰金;佔用道路則罰一千二百元至二千四百元;只要攤販的營業用具造成災害,警方無論如何都會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記者劉文淵、黃霖煙)
2006-10-21 23:01:52 補充:
〈補充〉:放在這一篇文的旁邊、另外那篇有關於事件的完整報導中之結尾有說道,「警方訊後將陳婦與粉圓攤老闆張X芬依公共危險罪函送,陳婦除了可處一年以下的刑期,還可能面對住戶上百萬元求償。」**凱子希望有正義律師能挺身而出幫幫該婦人但這篇文章內訪問的對象,兩位都是律師;連律師本人都這樣說了......
2006-10-22 12:40:23 補充:
報載那位肇事的女士才45歲 算不上是「老婦人」吧?
2006-10-23 07:26:39 補充:
**我也沒提到誰弱勢啊!是你發問中引述的報導說到是「老婦人」(老婦人嚇得委屈痛哭) 會講到「老」字來形容 要是我會以為起碼是六、七十歲的年齡層 但報導中提到她的年齡才四十五;這跟印象中的老有點差距!(我只有要講這樣而已)認真研究起來的話,應是記者報導太過......**法律是沒有激情的理性(這話不是我發明的)大家都很喜歡講一句話:一切尊重司法!這案子當然要等以法院(法官)判決下來才知道不過我看水果日報內訪問到兩位律師看法 其中之一的莊律師以前就當過法官。
2006-10-21 18:52: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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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1 17:52: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志 3 · 0⤊ 0⤋
既然是在風險性高的地方擺攤做生意,大家都同意,用瓦斯桶,不是不行(世俗已成)。如果,商家使用無防漏、防爆調節器,是否就直接觸犯公共危險罪?因為是在公共場所使用危險物品!
請瓦斯行業的網友說明一下唄。
2006-11-25 10:04:0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佑佑頑童 3 · 0⤊ 0⤋
婦人技術不佳害人害已,造成別人店面和住宅失火的人,有什麼值得別人同情的呢?
2006-10-25 21:17:1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glossa.tw 4 · 0⤊ 0⤋
"偉"說的沒有錯。
本次事件的關鍵在於那位技術不佳的婦女,主要原因即是由於她個人的過失行為導致店家和住戶受損,檢方應會提起公訴,該婦女的犯罪行為應受刑法制裁並負起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
這種人活在世上只會造成社會的負擔而已…
2006-10-24 15:46:2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gjdmjat 2 · 0⤊ 0⤋
我來講句公道話
在我們台灣,小吃本來就是一個特色
試問~~除了賣涼水的攤販以外,有哪一個攤販沒有在用瓦斯的!!
現在哪一個人敢舉手說自己從沒在小吃攤吃過東西的,沒有吧!
妳們再吃東西的時候,難不成也是抱著
"死也要吃的心態",不是吧!
桶裝瓦斯根本沒有一般人想的那麼危險
最主要是要看怎麼樣去使用它(我這樣講沒錯吧)
現在我打個比方~
妳們在用刀子切菜,切水果時,不小心切到了手,難道妳也要怪賣刀子的,
哇~~你賣的刀子好鋒利喔,切到我的手,要妳賠!! 這世界上有這個道理嗎?
2006-10-22 17:26:42 補充:
又好比中秋節大家在烤肉
你因為腳酸,想找地方坐下
正巧烤肉架旁有個磚頭,你就一屁股給他坐下去,就這樣燒到屁股了
事後就哭訴,指責對方不該烤肉,烤肉是很危險的!
那這樣如果頭腦夠清醒的你們,判斷一下,那個些烤肉的人的錯,還是那個找地方坐的人的錯!?
2006-10-22 13:12:52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5 · 0⤊ 0⤋
好像都有道理,那大家覺的怎麼處理比較好??
2006-10-21 12:34:07 · answer #7 · answered by Wu 3 · 0⤊ 0⤋
不要欺負善良百姓.豆花攤將瓦斯桶置於騎樓下已經違法在先了.該樓住戶太欺人太甚了....看不下去。
2006-10-21 07:22:18 · answer #8 · answered by nico 2 · 0⤊ 0⤋
to: 左頰小梨窩
因為婦人當然也有過失 ,
所以我才問 " 婦人該不該賠一桶瓦斯呢 ?"
2006-10-21 10:56:57 補充:
to: 左頰小梨窩
且今天弄翻瓦斯桶的也有可能只是走路經過的行人哩!!!
假如是這樣難不成也要路人賠嗎?
2006-10-21 11:12:19 補充:
to: 偉
照你的說法 , 假如瓦斯傳輸管線漏氣 ,瀰漫整個巷弄 ,剛好一個倒楣鬼叼著一根菸經過 ,引發氣爆 ,
所以這個倒楣鬼除了活該被燒 , 還得賠一整排房子嗎 ?
然後瓦斯公司也能跟他求償嗎 ?
跟著政府就說:"抽菸有礙健康 , 與你的荷包!!"
2006-10-21 11:22:44 補充:
把家裡不要的東西拿去鐵軌上擺著 , 等著火車把它壓壞 , 再跟鐵路局求償 , 不是更妙!!!
(以上純屬虛構 , 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2006-10-21 11:24:36 補充:
容許擺攤的應該就是該棟的住戶 , 且應該也有收租金!!!
2006-10-21 12:05:35 補充:
to:偉
如果你家是因為別人過失發生火災,造成財物損失,說不定家裡還因此死人,建議你一定得向造成你家傷害的人討回公道!!!而不是找一個倒楣鬼!!!
2006-10-21 06:36:55 · answer #9 · answered by 凱子 5 · 0⤊ 0⤋
我覺得TVBS的報導整個就是在誤導觀眾,記者很明顯的試圖把過錯都報導成婦人的錯,但我相信大
家的頭腦都很清楚,看完報導後冷靜下來好好想想事情的對錯就明朗化了,假設今天婦人是在一個騎樓管理良好的社區或路段不小心跌倒會發生這樣子的事嗎?所以我覺得是店家有錯在先,才導致如佌
的情況發生,要賠也應該是店家賠!!
P.S真的很懷疑TVBS記者的素質跟水準到底是怎麼了???
2006-10-20 23:57:55 · answer #10 · answered by 路見不平 2 · 0⤊ 0⤋
嗯~婦人好可憐喔~我們要替他打氣~
所有ㄉ費用因該叫豆花店ㄉ老闆賠因為是他亂放瓦斯~
~~那位阿姨你要加油~加油~~
2006-10-20 22:44:15 · answer #11 · answered by 小佩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