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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請知道的人幫幫我解答~~正在坐月子的我真的好憂鬱!!!
剛生下孩子一個星期~但我們只有訂過婚還沒辦理結婚登記~
醫院說15天內要請出生證明~之前朋友也是相同的情況~拿出兩人的生份證給醫院登記~結果到戶政報出生時孩子的監護權就變成男方的了~(兩人一樣沒辦理結婚登記)
我想請問(1)沒辦理結婚登記孩子是不是就是跟媽媽姓呢?孩子的監護權就變成媽媽的?
(2)如果姓爸爸的姓~我是否就喪失孩子的監護權呢?
(3)能否姓爸爸的姓~但孩子的監護權歸我呢?
因為一直在猶豫不決~(和公婆有些問題還沒能解決~)
所以不敢先辦理結婚登記~但老公表示~如果孩子跟媽媽姓~絕對不可能繼續再一起~其實兩人感情還算不錯~只是老公根本不敢違背父母~
所以我才會擔心~如果最後談不瓏的話~我豈不是沒了老公也沒孩子!
最壞的打算~~我是一定要孩子的ㄚ!!!
我到底該怎麼辦呢?真的好煩~每天只能偷偷地流眼淚~~~

2006-10-21 12:43:1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9號球冠軍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們只有訂婚沒有結婚~
老實說~我很掙扎的是~真的要跟我姓讓孩子的戶籍沒有爸爸嗎?(大家不是都說這樣會讓人恥笑嗎?)
但如果一旦跟了爸爸姓又視同認領~孩子的監護權就變成爸爸的~那最後如果我們真的無法再一起的話~我就失去孩子了~~~
到底該如何呢?

2006-10-21 14:04:57 · update #1

To~kolo~
非常謝謝你給我如此詳細的回答~讓我稍微搞清楚了些~
心情也放鬆了點~
我想請問~
(1)所謂的『生父認領』是該如何辦理?
(2)辦理生父認領時可以特別約定孩子從父姓,但是監護權歸女方~又該如何辦理?
ps;(其實自己和家人不太能諒解未婚夫的父母~所以才遲遲沒跟未婚夫辦理結婚~加上未婚夫又很愚孝~老是搞不清楚父母錯在哪裡?一昧的替父母辯解~讓我既傷心也害怕是否能相信託付他?才會一度想讓孩子跟自己性不做『生父認領』~因為怕一旦生父認領後孩子是由『父母共同監護』~萬一到時兩人真因家人的因素無法繼續在一起~豈不引起很多問題的產生~兩家得面臨爭奪孩子的監護權!

2006-10-24 11:50:56 · update #2

我也知道未婚夫很難為~畢竟父親已經70幾歲了~這是家中第一個誕生的男孫~他說若父親知道孩子要跟媽媽姓的話一定會氣的和自己脫離父子關係~自己想了想~若不想讓未婚夫難過的話~就是辦理『生父認領』姓爸爸的姓~但特別約定孩子從父姓,但是監護權歸女方~就算最後真的完旦了~起碼孩子還是歸我的!!!他們家人也無權和我搶孩子!!!是不是這樣呢?)

2006-10-24 11:51:17 · update #3

4 個解答

我想我試著回答妳的問題好了
〈1〉如果沒辦理結婚登記孩子是不是就是跟媽媽姓呢?孩子的監護權就變成媽 媽的?
答:結婚登記跟監護權是媽媽的及跟媽媽姓相關性不高ㄝ,如果妳還未結婚,不辦理『生父認領』也就是將來孩子的戶籍謄本跟身份證上都未顯示生父的姓名〈再白一點,就是俗話的私生子〉,那孩子當然從媽媽姓,監護權也就是媽媽的。
〈2〉如果姓爸爸的姓~我是否就喪失孩子的監護權呢?
答:如果確定要姓爸爸的姓,但仍不打算結婚,那就是所謂的『生父認領』
一般而言生父認領後,除非特別約定,否則孩子還是由『父母共同監護』,因此妳不一定會喪失監護權。
〈3〉能否姓爸爸的姓~但孩子的監護權歸我呢?
答:在辦理生父認領時可以特別約定孩子從父姓,但是監護權歸女方,所以是
有可能的,不過一般而言,男方都不願意簽這樣的約定,因為他會覺得,你既然要求我生父認領,就是要我負責,所以我一定要孩子的監護權。

其實,監護權跟撫養權並不一樣,如果妳的未婚夫願意負責任,那不論孩子姓誰的姓或歸誰,他都會負責任,都必需盡撫養義務;如果他是一個不負責任的男人,那讓孩子姓他的姓又有什麼意義,只是造成你將來自己的麻煩而已〈重新酌定監護人或幫孩子改姓而已〉。
最後是,拜託現在離婚率高到可怕,只有媽媽的孩子到處都是,因此除非妳無法好好教育的孩子,不能給他正確的觀念跟健康的心態,否則何必怕人恥笑?
請妳好好想一想,怎樣對孩子才是最好的,如果未來確定會讓孩子在破碎的家庭成長,那不如自己一個人好好的撫養小孩;如果有信心給孩子完整的家庭,那就趕快跟未婚夫結婚,讓孩子可以享有父母的關愛。
抱歉,口氣有點嚴肅,好像在說教....

2006-10-23 12:25: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保兒 4 · 0 0

謝謝克勞棣~我想你應該誤會我了啦~如果沒發生和他父母的不愉快我們當然早辦了結婚也沒有現在這些要不要認領或是跟誰姓的問題!問題出在訂婚後至今尚未能解決才會演變成今天所擔心的局面!會想讓未婚夫認領歸他姓也是為了不讓他面臨和父親的決劣!而孩子的監護權當然只能只歸我ㄚ~因為他們家尚無孫子~當他父母知道我們如果不結婚了一定會想要走孩子的~那兩家勢必得面臨打官司來爭奪~那不是很麻煩嗎?唉~~若不是念在他父親70歲了~加上他也愚孝的不敢反駁父母~早可以不管他們家人~不論孩子跟誰姓還不都是自己的孩子嗎?你懂了嗎?

2006-10-26 15:03:04 補充:
To~克勞棣~
所以我才要未婚夫和我去做特別約定~孩子從父姓,但是監護權歸女方!
正如先前所言~會想讓孩子從父姓只是為了避免未婚夫和父親的戰爭~也不捨看未婚夫如此難為和不堪~但你說的也沒錯~不論結婚與否~我是一定要這個孩子的!!!呵呵~假使最後未婚夫選擇了父母要放棄我~~對於這樣的男人~我也會選擇放棄!但我擁有我的寶貝兒子~我會盡全力禰補孩子所失去的~給孩子最多的愛~

2006-10-26 15:03:14 補充:
我也知道他們像你說的~他們也是一樣啊!可以獨佔最好,不然起碼也要共有,就是不能放棄~
但老實說~今天會變成這個局面全是他們造成的~我絕不會妥協!
如果未婚夫不認同監護權只能歸我~那就不要生父認領孩子~孩子直接跟我姓~他自己的問題自己去面對~我不管了!因為我不能在三心二意了~我要全心全意對待孩子!!!

2006-10-25 15:07: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9號球冠軍 2 · 0 0

1.請問您究竟是有結婚但是沒(戶政)登記,還是連結婚都沒有?(因為登記和結婚是兩回事,登記並非結婚的要件,登記只是戶政上的管理而已)

2.假設您是根本沒結婚,那麼您的子女就是非婚生子女,那麼實際情況恐怕和您說的相反:非婚生子女視為生母的婚生子女(有監護權,無需認領),生父需「認領」子女,才能得到子女的監護權,但生母可以否認生父的認領。
換言之,因為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比較弱勢,故民法是較偏袒生母的。
生母坐享其成得到監護權,生父需自己主動爭取,而且還不一定爭得到。

2006-10-21 17:10:59 補充:
3.生父沒有認領,那麼子女自然不能跟生父姓呀!因為法律上他們並無親子關係。

4.我想你可能完全弄顛倒了,要擔心監護權的是男方,不是妳。
要孩子你就帶走,對方要認領你就否認,頂多孩子沒父親而已。不過,若能結婚和樂相處,父母共同行使監護權,那是最好的。

2006-10-21 19:21:56 補充:
你怎麼硬是把自己的處境想得那麼可憐而曲解別人的意思呀?
我何時說「一旦跟了爸爸姓又視同認領」?我是說生父認領後才視同婚生子女,既是婚生子女,自然跟生父姓。但是生母可否認生父之認領,所以他還不一定認領得到。而妳是生母,不需認領就有監護權。

即使是生父認領了,監護權也不會變成爸爸的,而是變成「爸爸和媽媽兩個人的」。

就說「視同婚生子女」了呀!難道一對夫妻結了婚,生了小孩,只有父親有監護權,而母親沒有嗎?
男方目前連監護權都沒拿到,是要怎樣把小孩從你身邊帶走呢?

2006-10-25 01:17:47 補充:
正常的婚生子女本來就該是「父母共同監護」呀!
你不願「父母共同監護」為何當初要和他生小孩?
認領後協議由母親單獨行使監護權,這當然可以的(民法1069-1條,準用1055條),但是你想對方會做這樣的協議嗎?怎麼不是妳放棄監護權,由父親行使呢?人都是自私的。
除非打官司,由法官判定父親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但是這有風險,萬一法官判定是妳不適合行使,那麼妳連父母共同監護都別想,監護權只有父親才有。
別太貪心呀!孩子不是財產,就算是財產,也不是專屬母親的,要了人家的姓之後,還把孩子搶走,這似乎有點過河拆橋?

2006-10-26 01:24:57 補充:
妳的邏輯頗怪,
若妳堅持孩子的監護權只能歸妳,那麼他們還是會和妳打官司的(除非妳根本不讓生父認領孩子,這樣他們根本沒有監護權,也就不會跟妳搶了),如果不是法官說了算,他們為何要放棄監護權?妳自己怎麼不放棄呢?

大姐呀!不論結婚與否,妳都要這個孩子的,不是嗎?他們也是一樣啊!
可以獨佔最好,不然起碼也要共有,就是不能放棄。
妳是不是這樣想的?呵呵,他們也是唷!

2006-10-27 02:03:54 補充:
怎麼說會變成這個局面全是他們造成的?

2006-10-21 13:09:5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Q:(1)沒辦理結婚登記孩子是不是就是跟媽媽姓呢?孩子的監護權就變成媽媽的?
A:民法第1059條明訂子女需從父性。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所以說:子女一出生即規定其姓氏為父姓。
Q:(2)如果姓爸爸的姓~我是否就喪失孩子的監護權呢?
A:如果姓爸爸的姓雖然監護權是爸爸但還是要為孩子負責任的
Q:(3)能否姓爸爸的姓~但孩子的監護權歸我呢?
A:除非有特殊情況不然是不行的
※如還有疑點請至下面網站查詢法律條文
http://www.taipeiwomen.tcg.gov.tw/law/women_law2.asp?sn=5
※面對這種事情要多費心摟!,建議採法律途徑會比較恰當

2006-10-21 13:01:4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東朋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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