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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如果離婚之後發現有前夫的小孩..
這樣子小朋友生下來之後 監護權是誰的?
謝謝....

2006-10-20 08:46:08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momo醬﹌亭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對了...再請為各位大大...
因為我婆家 處心積慮要搶這個小孩..
我實在很擔心又會被他們搶走
(因為我的大女兒...因為我被家暴..但是由於證據不足...我爭取不到這個小孩...)
現在這個是男孩 如果她們循求法律途徑
他們有可能會贏嗎??

2006-10-20 08:58:40 · update #1

8 個解答

樓上johnson大大說的民法1062條
是指你雖然離婚
但小孩出生後由出生那一日推算受孕期如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還沒離婚前)
小孩還是會被推定為你前夫的婚生子女
報戶口時戶政事務所的好像會推算(詳細情形可以去詢問)
所以小孩父欄應該不會寫父不詳吧

但是離婚並不會斷絕法律上父母子女的關係
所以你前夫家有可能會來要監護權
因為你們離婚了
小孩從出生開始就在你身邊
生母對子女當然會有監護權
父親因為離婚之故只會因為小孩是在離婚前受孕會被推定是生父
但不會因此有監護權
他只能在想辦法依法律途徑主張要有監護權
因為懷孕期間他沒有照顧孕婦及胎兒
他家來要小孩
你要他上法院爭取
不會因為是男的就是他家的
如果他來叫囂就給他叫
只有當他家上家事法院後(子女監護權都是家事法院的法官處裡)
你才有必要跟他談
一定以法律途徑解決對你較有保障

所以等他告你你再談
要擔心的是他們不是你
你可以在法院內告訴法官
說懷孕期間前夫家的是否對你懷孕期有提供照顧
如果沒有對你而言是有利證據
你要告訴法官懷孕中前夫並無聞問之類的
只是因為知道是男孩才要監護權不是真心要這個孩子而是另有目的

如果你又家暴驗傷單可以一併提出加強前夫對小孩未來的照顧可能不妥當
沒有驗傷單可以請知道家暴的人當做證人
但是你也要提出經濟狀況的說明(有穩定的工作及存款)
表明你的確有能力照顧小孩
你可以說明雖然因為要工作
但有保母或是你家人會照顧嬰兒
所以小孩不會因你需工作而得不到妥善照顧
必要時也可以要照顧嬰兒的保母或家人作證
這是法院評量小孩監護權歸屬的重點
所以前夫家不見得會贏
現在是你佔上風

至於大女兒的監護權
如果可以勝任嬰兒的照顧
你也可以上家事法院請求改定大女兒的監護
但是法院也會詢問大女兒的意見就是了

雖然有人說為了孩子跟前夫復合之類的
但我的意見是夫妻感情如果不能維持
不要因為小孩勉強在一起
貌合神離也是惘然
小孩自己也知道父母相處的不好
所以現在只要讓小孩知道父母都愛他們
但父母不愛彼此了所以不會在一起
並不會因為這樣不愛小孩
總之現在如何給小孩心靈和物質妥善的照顧才是重點

2006-10-20 11:25: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loha 2 · 0 0

雖然就版主的情況來說應該不太可能,不過事實上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是可以協議共同行使之的,不一定要給夫妻其中一方,也可以兩方皆得。
所以呀!如果婆家一定要搶的話,就給他吧!但妳可以提條件:不得要求我拋棄我的監護權。
若婆家不同意,就只好讓法官來決定了。

2006-10-23 13:01:51 補充:
aloha:
雖然你回答得很熱心,但法律的問題還是要回歸法律面來看,不能意氣用事,偏袒弱勢的。在下以為:
1.這個孩子的監護權屬於「生父和生母雙方」,
生父和生母都不必爭取,自然取得監護權,因為這是「婚生子女」。
懷孕期間他沒有照顧孕婦及胎兒,這並不是理由(況且版主有說他沒有照顧嗎?)

你既然知道這是婚生子女,為什麼依然認為生母自然取得監護權,而生父得爭取?
你這不是在偏袒女方嗎?

2006-10-23 13:20:26 補充:
要讓生父拿不到監護權並非不可能,若生母提出證據,
混淆子女的實際受胎時間,生父無法證明子女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
他就沒輒了;
但是這付出代價太大,敝人完全不鼓勵;
除非生母離婚後,巧遇一個真心愛她的男人,而且「很快」就上床了。

2.關於大女兒部份,生母有能力照顧小孩並不代表監護權就可以改判。
何以見得生母有能力照顧小孩,生父就沒有能力?
這恐怕是你同情弱勢的過度推論,你認識版主的前夫嗎?
不然你怎麼知道他沒有能力呢?
既已判給生父,生父若有能力照顧小孩,即便生母也有能力,
那要改判給生母的機率就很小了。

2006-10-23 13:20:49 補充:
什麼?你說他有家暴紀錄,有證據嗎?
不要信口開河亂栽贓,
我薪水不多,但是照顧小孩綽綽有餘;
我有房屋,可遮風避雨,有水有電,雖然還在繳房貸;
我因為要工作,陪小孩時間不多,但是我每天都會回家;
我對九年一貫還是一知半解,但是我每天都有查閱小孩的聯絡簿和作業;
我從未家暴,我很努力扮演爸爸的角色,雙親家庭的爸爸都未必比我努力,求求法官不要搶走我的寶貝,不要...拜託不要....嗚....
(這種話可不是女性專利)他大概會這麼說的。

總之,法律不是專為保護男人而設,也不是專為保護女人而設,
法律是為保護人民而設的。

2006-10-23 13:22:40 補充:
所以我的結論是,
大女兒保不住了(保得住當初就不會判給父親了),小兒子也未必保得住(父親是有資格搶的),
這是以監護權只判給父母單獨一方來說的。

所以如果版主想要保住兒子和女兒的話,最好的辦法還是退而求其次:
請法官把兩個孩子監護權都改判給「父母雙方」,由離婚的「父母雙方」共同行使監護權。這樣男方就無話可說了。

2006-10-20 22:51: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由於以離婚.監護權是生母ㄉ.除非回溯受胎期間為婚姻關係存續中第 1062    條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第 1063    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
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2006-10-20 12:54:0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逆境羅漢 7 · 0 0

這位媽咪你好
小孩一出生,小孩的監護權還是你前夫的喔!
我離開前夫時,肚子已經2各多月了,去訴請離婚,雖然離婚了之後才生下寶寶
,不過去報戶口,寶寶的父親欄還是前夫的名字.
所以你生完小孩時,在去法院爭取監護權,通常6各月以下的寶寶,法院都會盼給妳的,你不用太擔心,因為寶寶要喝母奶,太小時是很需要媽媽的.
每次看到媽媽受到家暴,都覺得很心疼,我也是家暴中走出來的,只是你沒爭取到大女兒,為你好心疼,加油!
寶寶一出生時就趕快去爭取阿,機會最大喔!

2006-10-20 12:11:1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3 · 0 0

判例:裁判字號:台上字第1041號裁判日期:民國 49 年 05 月 28 日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上冊) 第 519 頁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89 條要  旨: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
擔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民法第一千零八
十九條定有明文。法定代理權亦係父母之權利之一種,除父有不能行使之
情形外,殊無由母單獨行使之餘地。

備 註:本則判例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經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第十
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九點規
定以 (九一) 台資字第○○七二○號公告之。

不再援用理由: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已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
布。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089 條 (85.09.25)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 (48年~49年) 第 370-372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1 期 60-65 頁
司法周刊 第 1114 期 3 版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56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454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六)第 198 頁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062 條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第 1062 條相關判例1、裁判字號19年上第750號要旨:        (一) 妻於成婚六個月後所生之子,應推定為其夫之子,其夫不得憑空否
認。
(二) 法院對於系爭事物,以有特別智識能可以鑑別者為限,得實施鑑定
,至若父子之血統,在現行醫術上,尚無精確之方法足資鑑別,自
無須實施鑑別,自無須實施鑑定致遲延訴訟之進行。

2裁判字號:21年上第 3000 號 要  旨:妻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所生之子女,須從子女出生日回溯至婚姻關係消滅時
,未逾三百零二日,或雖逾三百零二日,而能證明妻在婚姻關係消滅前受
胎者,始推定為婚生子女。

第 1063 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
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第 1061 條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第 1067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
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一 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 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 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四 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
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 1068 條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 1166 條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法規: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第 8 條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於施行前受胎之子女亦適用之。
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並有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約定而從母姓者,得於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母姓。但子女已成年或已
結婚者,不在此限。
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受胎或
出生之子女亦適用之。法規:民事訴訟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第 40 條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依上開法律及最高法院判例等,生父對於未出生之子女仍可爭取權,唯今之計是蒐集對自己有利證據。


2006-10-20 13:50:11 補充:
以法律觀點而言,變更監護權並非不可能之事。例如:有監護權之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侵權凌虐子女,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
  子女監護權所為協議,如果不利於子女,法院應可以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改定子女監護人的。

2006-10-20 09:45:5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法律保護知道的人 7 · 0 0

第一要先驗dna確認小孩生父
第二就是你要跟他協調小孩扶養權
第三如你不想讓他知道就是你自己扶養
但還是要報戶口就是父不祥
其實這樣都對小孩不好

2006-10-20 08:57:42 · answer #6 · answered by 逍遙的我 6 · 0 0

你的, 因為你們已經離婚了, 所以他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你自已。
只是前夫可以來認領這個小孩

2006-10-20 08:53:12 · answer #7 · answered by Tina 2 · 0 0

就跟藝人白雲一樣,孩子的父親欄上會變成“父不祥”.....

2006-10-20 08:47:40 · answer #8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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