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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公寓大廈地下停車場在買屋時一併購買的停車位,若被人佔用時,是能依據那種法令申請告訴?再者,若一樣的場所中,向管委會所承租之車位被佔用時,管委會不處理的狀況下,承租人又可以依據那種法令提出告訴?

2006-10-19 16:37:2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深藍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承購車位或承租車位者,均屬取得所有權~他人佔用,則是侵權行為!建議版主:應拍照存證、與侵害人進行溝通!如果對方無悔意或蓄意犯行者,可依法提出告訴!另外,管理委員會為住戶所推選,專為住戶所委託、處理事務者,對住戶權益受侵害而置之不理?是一種違背誠信行為!建議版主:如溝通無效、可依《刑法》背信罪嫌,要求管理委員會限期     給予交代;否則,依法告發!

2006-10-19 20:02: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公寓大樓管理條例 如同管委會憲法 
要告先告管委會 在由管委會去找當事人這樣比較說的通 不要自己去動那台車既然繳了管理費它就有義務幫你處裡 既然它不處理就跟管委會民事求償 
居然有這般事 你是遇到地痞還是什麼三頭六臂的人  

2006-10-19 17:16: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進口狗飼料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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