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之強制執行債權憑證不知有效期為多久?
時間到了,要如何延長?
2006-10-19 16:31:1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chas.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本票裁定之強制執行債權憑證不知有效期為多久?3年
時間到了,要如何延長? 再次聲請即可
由於民法上債權之一般消滅時效是15年,但有例外短期些滅時效的規定(例如5年,2年),所以必須視你的債權屬於哪一種,債權憑證的消滅時效就是哪一種.另外由於換發債權憑證時就有中斷時效的效力,依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點規定,時效重新起算,所以例如妳的債權消滅時效是五年,從妳拿到債權憑證那一刻起,時效重新起算,也就是你的債權消滅時效又有五年,但你必須在快屆滿五年時再次持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債務人仍無財產,法院會再換發一張債權憑證給你,此時你的消滅時效又再次重新起算,因此又有五年的消滅時效期間.所以要看你的債權是屬於哪一類為準
本案為本票裁定之強制執行債權憑證,依民法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票據法第22條第一項,本票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三年。故請求權時效期間,「自債權憑證發給之日,重行起算為三年」。無民法137條重行起算5年之適用
因實務認為並無限制發給債權憑證之次數,為避免時效完成之不利益,得於時效即將完成之前,再為具狀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仍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法院重新發給債權憑證,時效即可重行起算。
2006-10-19 21:11: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tibo 3 · 0⤊ 0⤋
看你的債權憑證是本票裁定?還是聲請強制執行後的債權憑證?若是前者,則時效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計算,若是後者,則依民法規定是5年
2006-10-19 17:18: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薩克師 7 · 1⤊ 0⤋
如果時間快到了,就再去聲請執行,再換一張新的,不用再繳一次執行費,就可以繼續延下去。
2006-10-19 17:39:1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