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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罷免總統的門檻為何?是否比台灣的門檻高?請仔細比較或說明相關內容,並請提出您的看法。

2006-10-19 04:20:5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LegendKiller 7 in 政治與政府 政治

4 個解答

彈劾是追究法律責任 罷免是追究政治(一開始設立時考量若不服民意...等等)責任美國只有彈劾制度 目前沒有罷免制度因為他們選出總統 是靠全民選舉選出選舉人 選舉人選出總統依這種情況 也不會設定出全民罷免總統的制度美國憲法裡頭的彈劾,是由美國眾議院提出、參議院審理之後,然後參議院投票,必須要有三分之二門檻的多數才會通過至於台灣的制度 樓上大大說了 不過最近憲法修正 是在民國94年6月10日 已經過了一年多國家為了保護國家安定 確實會制定高門檻,來保護體制度的完善美國有成熟的代議政治 議員大多不會依照黨的意思投票或不投票至於為什麼美國沒有罷免制度 您只要比較制度的出發方向精神就可以了解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6091904009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6100700916淺見以為  我國與美國的制度不同(台灣偏德國) 確實不該廢除罷免制度立委的高門檻制度 為保障國家安定 避免三天兩頭就會不斷罷免美國門檻雖高 但其議員多非依黨之立場投票 確實落實代議制度(從兩次彈劾的票數可得知 票數比例不同)而我國立委仍不成熟 多黨進黨出 所以門檻確有修低之必要 但又不能影響國家安定 1/2太少 2/3太多 門檻應取更適當的比例為妥

2006-10-19 18:51: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梅語訴情 6 · 0 0

梅語訴情的內容較有價值..

2006-10-29 23:39:4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WaC 5 · 0 0

⊙﹏愛好複雜‥ 研究生就是研究生,我又一堂憲法相關知識的課程,謝謝受益良多

2006-10-19 05:29:5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晴時多雲偶陣雨 2 · 0 0

首先回答發問者於補充中所問的、最關切的問題:公民想要自行連署發起罷免總統,依目前法令,是沒辦法的即使依照「公民投票法」,總統之罷免,也不能作為發起公民投票的事由另外,前面頭三位提供的答案,皆有不盡正確之處1.「嘿嘿」和「蜻蜓」提出者,引用的是舊的憲法增修條文幾天前(6月10日)國民大會修憲通過後,國民大會本身已被廢除哪來的國民大會複決立法院所提正副總統彈劾案呢?2.「嘿嘿」說「罷免總統是看憲法,選舉總統才是看選罷法」也不太對正副總統的選舉與罷免,另制訂有專門法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和其他職務適用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稱選罷法)」不同所以正副總統的選舉,不是看選罷法,而是要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而且正副總統的罷免,除了憲法以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裡面也有詳盡規定3.至於「蝗蟲」所列舉的,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條文不屬於本題適用範圍,理由如同前一點所述附上最新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關於正副總統罷免、彈劾的第2條第8、9項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的罷免專章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8項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第2條第9項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四章 罷免----第 70 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第 71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一 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二 罷免理由書。三 答辯書。第 72 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任何人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第 73 條 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第 74 條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第 75 條 罷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票、開票,準用本法有關選舉人、選舉人名冊及投票、開票之規定。第 76 條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第 77 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第 78 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2006-10-19 04:23:1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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