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我姊因為想買冰箱,到了全國電子--鶯歌分店去看看(全然是因為那個廣告很溫馨去的)。一進去店裡,按著動線進去看了冰箱,但沒有看到喜愛的機型,於是再順著動線走出。沒想到就在店門外,算是走廊的地方,一位小姐叫住了我姊,眼睛盯著她的皮包,起先我姊以為她對她的包包有興趣,還拉起來讓她看看,結果,那小姐居然要我姊打開皮包讓她看看,"她想詢問一下。。。。。。"這真是侮辱人哪~~~我姊當下反問,為什麼要看包包,該員只重複著她要詢問一下(意即是認為偷了店內的東西嗎?)
因為姊從未遇過這種事情,回家後,覺得非常委屈生氣!!!
第一次去全國電子就碰上這種事情,我們發誓不會再去他們的店了!!!
2006-10-19 08:17:41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Wolf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去搜索他人的包包,連警察臨檢都必須非常客氣的請您配合「檢查」,警方辦案需要搜索還必須申請搜索令,否則非法搜索的證據都將變成非法之物,更何況只是一名保全人員。甚至你都可以拒絕跟他們進他們的辦公室去談,堅持要他們報警處理,在警方在場的情況下「出示」包包內的物品,並且問他們:如果證明我沒有拿取不該拿的東西,他們是否該擔負我名譽損失賠償?看看他們怎麼處理。如果他們來硬的,你還可以控告他們妨害自由、非法搜索,要他們賠償。不過,前題必須是:你確定自己包包裡的確沒有不該拿的東西,否則,你的問題就大囉~~~~
2006-10-19 09:04:1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其實全國電子的服務根本就沒有廣告的那好啊!!我奶奶家隔壁暑假的時候有人裝冷氣,結果那個服務人員超兇的,然後那一家的人又是有點上年紀。口氣真的超級差。而且還吃檳榔抽煙。
對了,那個裝冷氣的也是鶯歌店的。
我可以保證絕對是鶯歌店的。
全國電子服子。。真的很差。
而且態度讓人想打人。
果然廣告是騙人的,不要被騙了。
2006-10-20 05:40:1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Nick 3 · 0⤊ 0⤋
我支持"行走知識江湖的Tony哥"
2006-10-19 12:37:2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
第 184 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請參考以上法條
2006-10-19 08:51:3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小宇 3 · 0⤊ 0⤋
除非她們有充分合理的懷疑,否則你姐根本不用打開包包讓她們檢查,這簡直是侵犯你姐的人身自由
2006-10-19 08:32:2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seadog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