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巨通保全的品質如何?我怎麼找就是找不到巨通保全公司
現在我們社區是聘請巨通,讓我們有點害怕
2006-10-19 05:53:3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Mei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是住在新竹縣的,沒想到保全業也是很複雜的。
2006-10-19 07:57:14 · update #1
經向經濟部〔
圖片參考:http://gcis.nat.gov.tw/images/a3_4.gif
〕查詢.登記公司有案.名稱為〔巨通〕如下:<>統一編號 ^>公司名稱登記機關公司狀況核准設立日期最後異動日期12204161巨通企業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解散0671204092011316369115巨通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合併解散0870119089121822951221巨通實業有限公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准設立0770624088042627300487巨通開發事業有限公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准設立0930526095042727875167巨通國際有限公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准設立094082228338665巨通科技有限公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准設立095061656688797巨通紙業有限公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解散0720525089041062547607東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准設立04307060901105申請中的.亦只有兩家公司.如下:<>>1 095034989 林森富 設立 核予備查 巨通科技有限公司 095年11月29日 2 095040910 葉秀琴 變更 核予備查 巨通國際有限公司 095年12月22日★確實並無版主所稱:〔巨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問版主您在那個縣市?依保全業法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 第19條 未經許可或已經撤銷許可而仍經營保全業務者,應勒令歇業,並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2條 本法(保全業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檢舉單位: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科2.各縣市政府警察分局3.各縣市保全公會
2006-10-19 11:46:50 補充:
應請:社區管理委員會.提供該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許可函、內政部警政署經營許可函及公司統一編號(發票章).以利佐證.取得上項任一文件後.向經濟部商業司查詢(有無偽造?)公司是否確為立案!
2006-10-22 17:17:37 補充:
新竹縣?真的沒聽過[巨通保全]公司耶~傷腦筋~
您版主應詢問其統一編號,以利查詢!
新竹縣市,目前尚未有保全公會.管理上自有漏洞!
2006-10-19 07:40: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不見經撰的 保全公司確實會讓人不安心,建議採用有品牌才會有保障。
曾經有社區聘請一家不知名的 保全,最後因為對其服務不滿要求解約,該保全公司竟然找兄弟來圍事,真是請神容易送神難。
2006-10-19 11:00:5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security 2 · 0⤊ 0⤋
個人覺得~直接批評公司不太好,不過您如果擔心的話,可以直接向警政署承辦檢查單位查詢看看!因爲《保全法》非常嚴格,最好向管理委員會建議:就法令上的約束,於合約上載明或以書面要求這家公司提供:人員名冊、訓練紀錄及安全查核證明!提供《保全業法》供您參考:
2006-10-19 11:54:28 補充:
第10條:保全業應置保全人員,執行保全業務,並於僱用前檢附名冊,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僱用之。必要時,得先行僱用之;但應立即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查核。第10-2條: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應施予一週以上之職前專業訓練;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施予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第13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保全業務情形,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
2006-10-19 11:55:04 補充:
第15條:保全業應負責監督所僱用之保全人員,並防範其侵害委任人權益。保全業於其保全人員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委任人之權益時,與行為人負無過失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第16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對僱用之保全人員不送審查、經審查不合格而仍僱用或未送查核者。...對僱用之保全人員未依規定施予職前專業訓練或在職訓練者。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或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得處停止營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其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
2006-10-19 11:55:22 補充:
第17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拒絕接受檢查或不提供資料者。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發生侵害委任人權益之情事者。有前二項各款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或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得處停止營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2006-10-20 09:46:41 補充:
oulishi ( 大師 4 級 )→答覆非常用心,也是大樓管理業界非常罕見的專業人士!個人還是建議~版主直接向警政署呈辦保全業務單位查詢,將有較直接的效力與保障!
2006-10-19 06:38:2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