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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棟大樓共有14戶(一樓~七樓),本人位於二樓的後棟,為辦公大樓,而每層的前棟位於大馬路旁,今年年初成立管委員,本人管理費每月照繳,卻受到極大不公平的對待、及地方勢力的施壓。 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共同使用部分,可用"區分所有權會議讓特定人專用嗎?本棟騎樓、壁面、柱子皆被本棟主委(開設補習班)佔用,本人連一塊招牌也無,簡直自肥,他說少數服從多數,可以這樣嗎?,去開會的都是他自己人,我們單單一票根本沒被看在眼裡。
2.大樓的外牆,本人也無招牌可設立,本人位於二樓後棟,卻連一塊醒目的招牌都沒,他也是用同樣手法約定成為他專用,一樣少數服從多數。
3.大樓的玻璃牆可以各層出租給給別入,各層放入自己口袋嗎?
4.本人也是從事補習班行業,請求、拜託、甚至要向其他樓層承租外牆廣告,卻沒人敢租我,原因:他有政黨勢力與地方勢力,聽說是某議員的祕書長是他爸爸、所以本人的補習班雖為合法立案、卻連塊醒目的招牌都無。
請問以上的問題,如果我要打官司,勝算機率有多大?本人實在不想惹事,可是已經被欺壓快一年了,有點喘不過氣來,很誇張竟然如此惡霸?請懂法律的人士或有關公寓大廈的人幫幫我,謝謝

2006-10-19 03:24:49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yia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另外請問"共同使用部份"若使用"少數服從多數決定"來約定專人使用可以嗎?還是要"所有"區分所有權人才行,否則我們單一戶,別人根本把你當屎.....:<

2006-10-19 04:08:01 · update #1

看了整夜的相關訊息,網友的回答差異很大
第九條「共有區域」為所有全體住戶所共有,要約定專用的話,有二個條件:一.不得違反法令!(我權益受損,只要爭取合宜的權利)二.須經過全部所有權人同意!( 我就反對),請問有真正很懂的人可以給我解答嗎?

2006-10-19 05:43:54 · update #2

錯誤更正 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不是第9條
另根據"狐狸大俠"的回答,本人還是有疑問
1.公寓大廈的共同使用部份,應該不能約定專用。
例如:主要梁柱、頂樓、承重壁面等。管委會的主會將它約定為個人專用不是違法兼自 月巴 吧~
2.對方真的有夠鴨霸兼不要臉,真的是衣冠禽獸...

2006-10-21 08:25:49 · update #3

我認為這些地方被他約定專用是有疑點的,不知怎麼查
1.騎樓的二根柱子 2.騎樓的壁面 3大樓的外牆(二樓的外牆,我在內棟,也該分到應有的權益吧),否則那天整棟大樓清洗外觀,難道是各付各的,還是由管委會支出呢?

2006-10-21 16:10:21 · update #4

5 個解答

嗯~法律未必能兼顧所有的問題!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說,其實《社區規約》佔了關鍵性的角色!而《規約》之制定就在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是如何決議的!撇開關係您的利益法令不談(您也想廣告),要想取得公平,也唯有站在社區(公眾)最有利的角度,來研究,摘要建議如下:一.規劃大樓廣告辦法:如何限制廣告種類、型式及合法設立...二.制訂大樓外牆景觀原則:避免破壞整體外觀,需通過住戶決議的條件...三.大樓廣告收費標準:訂定對全體住戶最佳利益的收費方式(納入管理費)...四.廣告物審核程序:由哪些人負責...五.輪流裝置規則:衝突時的調解方法(抽籤、招標、年約)...也許版主覺得複雜;但是,以大家共同的權益、爭取大家同意,案子才容易推動!案子推動後,才能牽制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如果脫序,才能以法制裁!

2006-10-20 10:35:33 補充:
to.版主:您留的電話沒人接.............................-_-"

2006-10-21 07:25:08 補充:
照片資料已收到,瞭解中!!

2006-10-22 01:09:18 補充:
照片中部份區域似非騎樓而是門廳,建議版主應調閱一樓產權區域範圍!

2006-10-19 07:14: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hAKjkDdaGY
http://www.youtube.com/watch?v=mGnYVD8TlK8

2011-08-12 19:56:2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Min 2 · 0 0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可以決定很多事情,你文中提到的外牆的使用,玻璃牆的出租,共用部分約定專用等等,這些東西原則上都可以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來決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要通過,原則上要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而這三分之二的人所持有的區分所有權比例也必須要佔全部比例三分之二以上,這樣出席人數才是足夠的.而投票時,必須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而這四分之三的人所持有的區分所有權比例,也要佔出席比例的四分之三以上,符合上述人數的決議,才會成立.但"規約"另有約定則依規約.

所以,除非你能證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出席人數或同意人數未達標準,才有可能可以暫時反制對方.但是,若如你所說,對方權大勢大,你即便真的舉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有問題,對方如果真有能力,他只要把人數湊齊再來開一次會議,再通過一次一樣對你不利(甚至更糟)的決議,恐怕你也難逃這樣的宿命!

至於還有沒有其他法律面的救濟方式??暫時我還想不到,這可能還要請其他網友幫忙回答.另外,上面內容如果有錯誤,也還請一併指正,謝謝.

2006-10-19 09:21:25 補充:
當然,若你提到的這些事情只是管委會自己開會就決定的,則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2006-10-20 23:21:55 補充:
今天問了厲害的民事律師,他說,第九條的共用部分約定專用並沒有規定要如何約定,不過實務上的做法一向都是跟第31條一樣,也就是要三分之二出席然後出席的四分之三同意,通過之後再寫入規約裡即可,並不需要得到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因為如果要全部的人同意才能通過的話,那就代表現實生活中幾乎不可能會有共用部分約定專用的情形,這樣第九條就沒必要規定共用部分可以約定專用了.

2006-10-20 23:25:41 補充:
另外他還給了建議.他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求要三分之二出席,這在現實生活中非常不容易做到!大家都要上班,很少會有人去開這種會!所以要達到三分之二出席,幾乎是不可能做到的事!如果人沒這麼多但是對方卻還是做成決議將共用部分約定專用,則:(1)民事上,你可以去打確認之訴,確認會議的決議是無效的,(2)刑事上,對方有偽造文書的問題,甚至會有竊佔的可能.不過,一切還是在於"舉證",要如何舉證,是一大難題!

2006-10-21 13:01:01 補充:
如果是將第七條明定不能約定專用的部分約定專用,當然就不行囉!這是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違反的話行為是無效的!如果他約定專用的部分真的是第七條規定的這些地方,那就去告他了啊!不過要注意,他約定專用的地方到底算不算是法條中規定的這些地方,這個一定要先弄清楚.

2006-10-23 14:46:00 補充:
唉...

2006-10-19 05:12:3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Owen 3 · 0 0

管委會濫權
經常以多數人為由
隨意納入私有口袋常有
不過管委會違法亂紀居多
你可以蒐集相關證據
向地方檢察署舉發
因為管委會已經觸犯刑法
強制罪及侵占罪
甚至其他委員都會被檢方以組織犯罪條例移送
所以你大可不必擔憂地方勢力
因為管委會一般都是欺善怕惡
也可以向縣市政府請求撤銷管委會組織喔

2006-10-19 04:25:4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6 · 0 0

以台灣現階段的司法狀況,您要勝訴的機會不大,雖然您是合法的!
您所說的共同使用部分,可用區分所有權會議讓某些特定人專用是不合法的,
我如果是您的話,我會選擇先跟蘋果日報或是週刊報料,讓媒體出面來跟他們說道理會比我們市井小民跟他們說道理來得有用些!因為之前我也曾向蘋果日報檢舉有人招牌違規警察單位愛理不理的,結果報紙登出來沒一個星期就拆掉嚕!

2006-10-19 04:13:3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遊魂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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