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賣一棟房子因為對方有優先購買我房子的權力我現在有找到買家願意購買但是具有優先購買權的另外一個買家卻是要等我的房子被拍賣才來買經請教過後我要寄『請求』購買的存證信函給那個有優先購買權的買家行使我的意思表示如果他不回覆我的話他的優先購買權將會喪失但是對方卻得知我要寄存證信函給他現在故意都裝不在家掛號信都故意不收只要郵差按門鈴都不出來收信這樣存證信函沒辦法送達不知道這樣效力如何?如果我的意思表示無效的話那要用什麼方式來才能對那個具有優先購買權的買家行使意思表示?因為現在我急著賣房子但是因為這樣一直無法賣出請有這方面知識的人幫一下忙否則拍賣下去真的不夠還
2006-10-18 12:12:47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查過坊間的存證信函書籍
都沒有一本書上面有寫存證信函如果不收的效力
另外看過各個網路上面的存證信函拒收、未送達效力
都看起來怪怪的
所以請各位大大幫忙一下!!
2006-10-18 12:16:58 · update #1
一般作法是當存證信函被退回時,就以登報公告代替,即將存證信函的內容全部公告出來,過了催告期間後就可以囉。記得存證信函、被退回的信封和登報當日的報紙(多留幾份)都要保存下來當證據喔~
2006-10-18 13:03: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律師助理 2 · 0⤊ 0⤋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出賣人於申請移轉登記時,應附具切結書或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同條第二項,依前項規定申請登記,於登記完畢前,優先購權人以書面提出議者,除其優先購買權已依法視為放棄者外,登記四關應駁回登記之申請。因此不動產買賣案件若有共有人優先承購權存在,而未依法處理者,於未辦畢移轉登記前,只要有共有人提出異議,移轉登記皆無法完成。又因為申請人已切結或加註切結字樣,尚有可能涉及刑法上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006-10-18 16:15:5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睡不飽的人 2 · 0⤊ 0⤋
存證信函如果無法送達,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您可以來信索取聲請範例書狀
2006-10-18 14:54:4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薩克師 7 · 0⤊ 0⤋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處理: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建議你向地政事務所查詢
2006-10-18 13:15:4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4 · 0⤊ 0⤋
存證信函~只是告知而已,版主自己也知道就是表達意思!如果對方真的在家,又不收存證信函的話~何不乾脆備妥存證資料、寄件收據,然後:一.將要表達的"意思",用書面張貼在對方的大門,再拍照存證!二.拜託里長或管區或左鄰右舍(人證)幫忙、陪你到他家當面送信!
2006-10-19 09:35:00 補充:
夢 ( 初學者 5 級 ) →講的重點,版主千萬要注意!!
2006-10-18 12:37:2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