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目前沒有財產
也沒有固定的職業收入
那怎麼辦?
是否可以在未來的任何時間點內
申請扣對方的薪水 三分之一
他如果一再的換工作,我還執行的到嗎?
他名下偷偷有了財產,我要怎麼查??我能夠扣下來嗎??
""請不要貼條例"" 最好是可以引用條例後 能附上說明
2006-10-18 10:24:1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可以請"千江月"君
可以再對您說明的第三條
所謂"第三人......."部分,舉例解釋 或 生活用語說明嗎?
2006-10-21 23:43:22 · update #1
千江月 ( 初學者 5 級 )+1
2006-10-18 17:27: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您應注意的是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若無合法送達,則三個月期滿支付命令失效(如果你有收到法院通知補正債務人的戶籍謄本,則可能未合法送達)
2006-10-18 15:03: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薩克師 7 · 0⤊ 0⤋
1、這是強制執行實務上最不樂意見到之情形,債權人僅能守株待兔,又不能打草驚蛇,時時注意債務人之財產及職業狀況,俟債務人出洞後,始能一舉成擒。
2、對於債務人薪資扣押,其執行財產之標的在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故以該債權現實發生為必要,無法針對未來尚不確定之債權進行扣押。
3、如上所述只要是已確定之薪資債權,皆得向法院聲請發扣押命令、收取、移轉或支付轉給命令。惟債務人一再更換工作,債權人須不斷向執行法院為聲請,因此須有長期抗戰之心理準備。
第 115 條 (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
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
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第 115-1 條 (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
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
。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
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4、原則上由債權人查報(坊間有透過徵信社,或向在銀行或稅捐機關上班之朋友請求提供),但得向法院聲請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
第 19 條 (執行事件之調查)
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
職權調查之。
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
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
不在此限。
第 20 條 (命債務人報告其財產狀況)
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
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
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
第 27 條 (債權憑證之發給)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
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
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
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
給憑證。
2006-10-18 11:06:1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