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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只想再澄清,若甲、乙、丙三人(姓名、地址皆不相同,但存證信函內容皆相同)皆是我要意思表示的對象(即將來甲乙丙可能皆為訴訟之對象),針對存證信函正副本正確寄法,我到底應採取下列何者?
A: 正本1份收件人甲(或乙或丙)+總副本兩份(自己+郵局)+加具副本兩份(收件人各分別為其它兩人)
B: 正本1份收件人甲+副本1份(自己)+副本1份(郵局)
正本1份收件人乙+副本1份(自己)+副本1份(郵局)
正本1份收件人丙+副本1份(自己)+副本1份(郵局)
C: 正本1份收件人甲+正本1份收件人乙+正本1份收件人丙+總副本1份(自己)+總副本1份(郵局)

2006-10-17 04:37:3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映象光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存證信函~只是「告知事件存在」與「雙方交談」的一種工具!既然你的當事人有三位,應該各自獨立、分成三件案子單一處理!(寫三次存證信函)可以同時處置(同時寄三次=郵局+你有三次存證+甲乙丙各一份)個別主張!也可以依序處置、逐案主張!但是,如果三人都有相關的話,應該一起合併、單一處置:挑選首犯即可!(信函內將共犯列出),因為將來在法院也是併案審理的!※再說一次:存證信函重點在通知,你想怎麼通知都可以;但是, 同樣的一件事,法官沒有閒工夫分開處理的,除非你一次告一個,結案 後、再告一個!附註:存證信函「副本」是寄給路人的,表示說:   注意看喔!我正在做某件事!有意見嗎?

2006-10-17 06:22:4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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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7 03:14:3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PKJUNETVUHUA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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