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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A 再逛網站時候看到某位女生就把他的照片當成自己MSN的顯示後來 某天有一個人加入他MSN帳號 兩人就聊起來B男就問我朋友 請問這照片是你本人嗎 我同學就說是阿~是他本人就這樣...好死不死 B男跟照片本尊認識那請問 這樣A女如果被本尊告 會怎樣呢   我朋友真的很擔心阿~~~他不是故意 只是想一時好玩 謝謝各位

2006-10-16 20:30:1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電腦與網際網路 網際網路 其他:網際網路

那本尊要告A女 那可以構成犯罪媽
謝謝各位

2006-10-16 22:38:07 · update #1

4 個解答

只要未經過本人同意而轉載皆屬於侵犯了對方的肖像權,所以使用之前都應該要詢問,但是大部分的人都不會問而直接拿來使用。 如果照片沒有拿來作為營利用途,也沒有變造、或表示是自己所有的話,一般都不會觸犯法律問題。 但目前的情形是:你的朋友拿來作自己的msn照片,在沒有經過作者的同意下,卻聲明這是自己的照片,這樣的作法已經觸犯了法律上的著作權。 一般來說,只要你朋友向對方誠心道歉的話,事情就可以告一個段落了,對方不會這點小事硬要上法院告你朋友吧!如果一定要去法院的話,法院當然也會審理,雖然不會判重刑,頂多賠個幾萬塊,不過想想為了這點小事就要上法院也是挺累人的,而且不知會拖多久。 沒有人會喜歡上法院的,更何況這只是『奇檸子』問題,對方只是要你朋友誠心的道歉吧! 如果對方的態度很強硬,勸你朋友還是趕緊向對方誠心認錯吧!事情能夠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可以平安落幕最好,相信對方一定能夠感受到你朋友真心誠意的道歉。盼這件事能夠就此順利解決喔!祝你朋友平安無事喔! 希望你朋友能夠得一次教訓學一次乖,下次不要再作這種事了。  相關資料參考:關於相片的使用,涉及著作權與肖像權的議題,按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同法第3條第2款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換言之,使用該照片,而該照片並非自己拍攝的,已經侵害原拍攝者之著作權。肖像權則為民法第十八條所概括規定之人格權。肖像權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包括照片及錄影)所享有之權利,現行法雖未明文規定,惟學者多認應屬於一般人格權之範圍。使用的照片並非本人,肖像權屬相片中本人所有,在未得相片中本人之同意而使用該相片,也同時侵害相片本人之肖像權。使用別人的相片貼在自己的即時通上,已同時侵害拍攝相片者之著作權及相片中本人之肖像權。侵害著作權,須依著作權法受罰,侵害肖像權,則需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2006-10-17 06:52: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貞宜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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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9 08:49: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1 · 0 0

但目前的情形是:你的朋友拿來作自己的msn照片,在沒有經過作者的同意下,卻聲明這是自己的照片,這樣的作法已經觸犯了法律上的著作權。

2006-10-18 10:12:2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Stanley 3 · 0 0

June說的沒錯
這樣確實侵犯到肖像權
如真的提出告訴,是民事訴訟!!

2006-10-17 13:34:2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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