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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車遭乙車由後方超車,但乙不慎擦撞甲車,事後於警局達成和解,且有和解書,但現在乙方之保險公司於理賠後,卻向甲方提起告訴,告甲方侵權,要求賠償,合理嗎?

2006-10-17 18:20:5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pp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行為本身與現場跡證是證明甲車或乙車為肇事主因的證明,倘若雙方已經和解,而且有書面憑據,表示雙方對該案件已經不予追究,事後任一方卻反悔,要提出「侵權」告訴,於法上來說是不能接受的,除非對方不是以該案為告訴,而是以該案延伸或衍生之其他法律行為,來做出告訴,否則已和解案件是不能再提出告訴或求償。想問一下,對方所提侵權是什麼權?請告知。

2006-10-18 05:08: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只要甲開車沒有疏失,肇事責任均在乙那一方,甲就不用擔心,
任何人要來向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都是沒用的.

甲如果會構成侵權行為,,大概只有下面這幾種狀況有可能:
(1)甲開車故意去撞乙車
(2)甲開車疏忽,導致甲乙兩車發生擦撞(甲是肇事主因)
(3)甲開車違反交通規則,導致乙撞上甲車

2006-10-17 19:39:4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Owen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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