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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健保局寄來的通知 要我再次繳費 可是我看其他的文章 我不需要繳費阿
我大概續述依下
應繳納金額 : 1208
繳款截止日期:95年9月4日 (PS.帳單上面寫的)
我去繳款的日期:95年9月11日
問題:
1.我這樣有需要繳納滯納金嗎? (PS.健保局又寄帳單來要我繳滯納金)
2.如果需要繳納 為何帳單上面寫可以寬限15日 呢?
3.如果需要繳納 金額不是應該只是60元爾以 可是健保局卻要我繳納117元呢?

附註 : 我一直覺得他想污錢
請知道的大大解答依下 如果我沒有錯 我很想去告他 申訴他
因為他實在很惡劣
如果我真的沒錯 也請回答的大大告訴我如何申訴他

2006-10-17 15:08:5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七封小文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因為你的最後繳款日是四號而你十一日才繳所以晚了七日
滯納金計算是從你的最後繳款日到你繳交的那天為止
寬限十五日是指萬一你沒收到帳單的話可以趕緊請健保局補寄帳單給你
如果你當時是四號繳款就不會被計算滯納金了

上面那位遲交一年都沒收到要交繳滯納金
的可能性有兩種一種是健保局還沒寄帳單給你
另一種是因為你的健保中斷後來才把斷的期間補起來
並且在繳納期限內繳完所以才不用繳交

2006-10-17 22:02:48 補充:
滯納金計算方式為:已繳保險費金額*(繳納保險費日期-滯納金起算日)*01%如果你算來算去都有問題的話你還是去問承辦人怎麼算出來的還有你的滯納金是第一次收到的嗎如果是第一次的話可以要求承辦人幫你免徵不用繳不過只限第一次之後要是又遲繳還是要罰滯納金的

2006-10-18 22:30:58 補充:
第一次可以免徵收的條款我就不是很清楚了只是知道有這項條款不過我知道健保法的條款是立法委員訂定的健保局裡的承辦員只是照立法委員所訂的條款處理所以要建議他們什麼條款要修改就要跟立委建議跟承辦員建議是沒用的

2006-10-17 15:45: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美雪 2 · 0 0

我有2次中斷投保紀錄 就你所說的 帳單上的期限等寬限15日 基本上你是在寬限期內 不應遭罰滯汭金 這點你可自己跟建保申覆 他們都會出錯 我第一次還被多徵了好幾個月 我自己拿了退伍令去證明此時在當兵才減了好幾千=.=U

2006-10-19 08:47:3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薛 2 · 0 0

健保局已經把 滯納金繳費單寄到我家
我也去查證過我帳單上面這各承辦人的說法
只是我怎麼看 都像被污錢
所以才會上來問看看 了解的人的意見

2006-10-17 15:16:2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七封小文 1 · 0 0

我也遲繳了快一年了說,可是健保局並沒有要求我繳滞納金耶
你要不要問清楚丫,好奇怪喔= = 我也上個星期才去全部清光而已耶

2006-10-17 15:13:4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na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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