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訂定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妹妹的先生沒有第一到十項的問題,
但是妹婿整天無所事事、不工作,目前欠了將近200萬的債務,
家裡還有兩個不到四歲的孩子要撫養,妹妹要照顧孩子也沒辦法去工作,
這樣的情形持續下去,債務只會越滾越大。
妹妹是自己的親人,不想讓妹妹被妹婿拖垮,
能協議離婚當然是最理想的情形,但若是無法協議離婚,非得用法院訴訟的方式時,
妹婿這樣的情形要如何去蒐集證據呢?
謝謝大家~~~~
PS.我知道要勸合不勸離,我也知道我希望他們離婚的想法也會惹人爭議,
但是,看到妹妹現在的樣子,每天煩惱下一餐在哪裡?妹婿沒工作也不會幫忙照顧小孩,
小孩子生病了就怪我妹沒有照顧好,還說我妹害他欠債,把責任歸咎到妹妹的身上.............
看妹妹這個樣子,當姊姊的我真的很心疼.............
問這問題,是想要了解一下逼不得已要走上這一步時,可以怎麼做,
當然最後是不希望走上這條路的~~~~
我希望我的妹妹是幸福的。
PS.問過妹妹的想法,妹妹也想要離婚,但是她害怕妹婿孩子不給她.......
2006-10-17 07:54:5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如樓上那位所說那個男的不可能會有勞健報保在職證明你妹最好去找工作
她可以請求第 1055條第二項
第 1055 條 (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下面是判定監護權的法條
第 1055- 1 條 (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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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7 08:47: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宇 3 · 0⤊ 0⤋
直接訴請離婚~舉證的事應該讓對方提吧?
2006-10-17 12:46:2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前幾款的具體事由的話,就只能用最後的概括條款,使用這個條款的重點就是跟法院強調,因為xxoo....真的無法跟對方再生活下去了,法院也未必會強行認定不能離婚。
男的欠債200多萬是欠誰?如果可以拿到借條或是借款證明之類的,讓法官知道,雖然兩人都是沒有工作, 但母親有照顧孩子的意願,也會去找工作,而男方無所事事,從不照顧小孩,還背負200多萬的債務(如果這筆債,還都是被他拿去用在與養家活口無關的事項上,更要說明給法官聽),這種情況法官也不會將小孩判給男方啦。
2006-10-17 08:41:1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如果沒有工作的話,健保應該是掛在市區公所裡,而且他也沒有工作薪資證明,也就沒有報稅資料,再加上人證,我想這都是無工作的證明,至於離婚可能要打官司了吧,最好是你妹妹要有工作證明,否則通常小孩會判給父親這一方,加油囉!
2006-10-17 08:16:5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