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社區第三屆委員難產,且第二屆委員亦早已卸任,目前管委會可說是空轉狀態。水電費等日常支出本應經過主、財、監三委員蓋章始可支出,但現在管委會是停擺狀態,但因第二屆委員尚未將管委會事務作交接,請問可否不經社區住戶同意逕由已卸任之第二屆主、財、監委員蓋章作支出呢?不然社區即將要斷水斷電了。若不行的話,有什麼較佳的處理方式呢?
2006-10-15 20:55:1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Visa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所以,恐怕無法再直接讓原來的主任委員繼續蓋章付錢!不過,依據同條例規定:如果您的社區無法產生新委員時,區分所有權人可以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所以,貴社區應該立即向公所申請臨時召集人,由召集人依法與第二屆管理委員辦理交接並攜帶文件與第二屆主、財、監委員至帳戶單位做印鑑變更,才是正途!至於,爲避免爾後社區發生類似狀況,最好還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規約中明訂委員難產時,住戶如何輪流擔任?應該才是長治久安的良策!
2006-10-16 04:58:3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即然第三屆委員尚未選出來自然就沒辦法針對管委會的事務做交接,這其中包括社區管理基金在內,也就是說還是得由第二屆委員來做處理。一般絕大多數的社區管理基金都是以活期存款存在銀行裡,而這個存款如需動用支付社區公共事務時則需在取款憑條上蓋留在銀行裡的印鑑證明上的印章,即然沒下一屆委員印鑑也就無法變更,所以還是由原有委員來蓋章作支出囉。
不過最好你們社區趕快去向自來水公司及電力公司申請將公共水電費用採分攤各戶繳納,也就是說各戶在繳納各自水電費時會連同公共水電費一併繳納,這樣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2006-10-15 22:16: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