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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買了個3F中古屋,在裝潢好前夕,竟發現4F的陽台處因為長期積水(冷氣水及排水管不通)所以水已經開始毀損我的裝潢
好生好氣的求樓上住戶讓我們施工處理,但樓上住戶死都不肯,竟說你家漏水管我們什麼事,口氣更是不好連難聽的話也駡出口,又推說女兒做月子不可動工,然而7~8個月過了,帶著禮又去求他們,然而這次又說小孩有胎神要再過4個月才行,但4個月之後應該是過年,是不是又不肯讓我們處理呢?
實在忍無可忍,請警察來,警察說無法可管
請大家評評理,這樣的鄰居,竟然這麼不通人情,害的我們到現在還沒搬入,我們的損失該由誰負責,真的無法可管嗎 ???

2006-10-16 09:59:23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對不起打錯了,樓上住戶女兒是懷孕

2006-10-17 07:46:57 · update #1

5 個解答

1. 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樓上住戶有義務讓你進入修繕。不過如果要強制排除他的阻撓進入修繕,恐怕也只有到法院起訴,取得確定判決時才有辦法強制執行。
2. 如果他拒絕履行法律上的義務,那麼對於因此造成你的裝潢的損害,他應該負賠償的責任。
3. 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去找當地縣市政府的建管單位,請求他們出面處理。建管單位會要求該住戶限期改善,如果該住戶不聽從,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得處3000到15000元的罰鍰,而且可以連續處罰。這樣做通常會有效。
4. 如果該住戶真的這麼皮,建管處開罰單也沒用時,也就只能打官司了。
5. 你忍受了7、8個月,已經是太久了,一開始他拒絕時就該找建管單位出面處理。建議你不要再姑息,立刻處理。也請隨時觀察你家的裝潢因為漏水產生的變化,並加以紀錄、照相,留下證據以備將來求償。

2006-10-16 11:01: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奧托拉特 2 · 0 0

你好喔~我覺得你可以去"需求通"看看

你只要詳細的描述自己的需求
例如: 台中想要做拋光磚亮縫及防污的處理(施工時間地點..等等)

你在需求通上面有個"立即填寫需求"的功能
在上面留下你的詳細需求 選擇環保清潔的類別

沒多久就會有很多清潔環保的廠商回覆你囉!!
降子一來你也不用一直到處詢問
而且可以一次看到很多能承作案子的廠商回覆你 給你一些意見
http://www.ailink.com.tw/factory_list.php?old_id=1197428871

2011-06-06 13:34: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前幾天,電視才剛播出一個漏水不修的住戶,判刑三個月!!

畫面我有翻拍下來,不知版主要不要?(可以嚇嚇對方)

2006-10-16 19:25:0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不是無法可管 , 而是法律效用不大又麻煩 , 警察不想管
至於做月子7~8個月不會太久了一點嗎?
應該還有婆家吧 , 再四個月小孩還都一歲了 , 如果是怕小寶寶嚇到 , 可以請他們先避開 , 處理好後再回來
所以應該只是藉口吧
建議你先將屋況漏水處拍照吧 , 損害過程和露水處越清處越好 , 如果將來不得已要告他也才有證據呀!
之前我家浴室屋頂漏水 , 樓上住戶也是不太想處理 , 連管理室和主委都很怕事
後來看我們連照片都照了 , 還找水電師父當場去他家測試証明是他家浴缸排水管漏水 , 後來因為滲漏的範圍越來越大不想再拖了 , 只好答應幫對方出一半才肯修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他住戶因維護 . 修護專有部份 . 約定專用部份或設置管線 , 必須進入其專有部份或約定專用部份時 , 不得拒絕
第三款規定: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 , 經協調仍不履行時 , 住戶 .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12條規定:
專有部份之共同璧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 , 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所致者 , 由該區所有權人負擔
所以如果還是一直協調無用的話 , 就只有去法院告他了
不然就只有把房子賣了免得住爛房子還要和惡鄰居為鄰

2006-10-16 10:53:3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蘋果樹 3 · 0 0

建議你去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基本上 他不可以拒絕你! 必要時你必須告他囉!

2006-10-16 10:17:3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大頭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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