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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已經是從今年5月份開始的問題了
問題大概是這樣的....家裡是在5月9號開始 裝潢完成入住新家的
但是 房子是在94年開始就買了 還尚未入住以前 並未發現有鼓風機的噪音問題
直到後來住進去以後才發現 地下室的三樓鼓風機 便在家裡的正下方 每天晚上都會發出非常大的噪音問題 (不知道這點可以不可以告建商沒有告知我們購買的房子有這樣的缺點) 導致根本無法入睡 曾經多次和管委會溝通要求限期改善 但是卻遲遲未有善意的回應 甚至到現在 我們管委會的一個委員 竟然要求"不然你們搬家"從我們發現鼓風機問題開始 就一直在溝通希望改善...但是管委會一直用拖延的方式 不用花錢改善鼓風機問題 我們找環保署陳情 測試不通過以後 管委會就用不正當的方式 把噪音改到"剛剛好"低於環保規定 但是噪音還是在阿 那種低頻的嗡嗡聲音 越安靜的時候越痛苦 後來我們便拒絕繳交管理費 並且要求管委會限期改善 但是...現在 管委會強制我們必須要繳交管理費 否則要開罰...
我想請問的是
1.請問 住宅的污水處理鼓風機設施 應該屬於哪一個單位所管轄的呢??有沒有規定鼓風機應該裝設的位置以及設備的規定??另外
2. 是否可以拒絕繳納管理費 直到管委會願意將鼓風機問題處理好為止??
3.建商沒有告知我們購買的房子是在鼓風機位置的正上方 而讓我們遭受到鼓風機噪音的污染 是不是可以因此告建商明明知道會有噪音 卻沒有告知??要用什麼法規來告他們呢??

2006-10-16 06:39:1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manda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CH您好
終於看到有人回覆我的問題了...
您說一.鼓風機噪音,您已經用過環保法令;建議依據環保局裁定的結果(證據)

  ,試試《社會秩序維護法》(噪音)處理看看!

但是目前 他們故意把鼓風機的噪音弄到剛剛好低於標準..並且 我們的主委當環保局來的時候 他便開始攀關係 讓環保局的人根本不敢開罰...
四.委員為住戶所推選~服務社區住戶、解決難題;不能善盡善良管理人

  義務,且,違背履行受委託之誠信責任!還恣意跋扈、叫住戶搬出去?

  引用《刑法》背信罪告死他們!
請問您所說刑法的"背信"罪 在哪裡的法條上可以適用於我們目前的狀況呢 謝謝您的回答^^

2006-10-18 17:49:24 · update #1

關於您所謂的背信罪 是針對於 利益上 但是 管理委員會雖然是所有住戶所選舉出來的 卻沒有得到任何利益 還是可以用背信來提告嘛??因為他們沒有領到我們的薪水 雖然可能因為這樣子的噪音問題 會使這間房子折價 但是這樣也是可以符合背信本身的條件嗎 麻煩請您幫我回答 謝謝

2006-10-18 23:14:26 · update #2

to ctt感謝您熱情的回應我的問題
事情演變到今天 剛剛我母親因為之前會議記錄表決通過 願意對污水處理鼓風機噪音問題的會議記錄 並無主委的簽名 因此再去要了一份帶有主委簽名的會議記錄..想不到 那段針對問題投票表決通過的紀錄 竟然被刪除掉了...我只有無言以對 現在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辦是好...只是覺得可笑的是 這棟大樓管委會的主委 以"台大環境工程博士"自居 明知噪音對人體可能遭受的影響 但是卻用種種手段 避開本身的歸責... 現在唯一在管委會開會時的錄音紀錄 不知道是否仍然存在....假設 一切證據都被銷毀了 還有救嘛 假設有救 應該可以在提告管委會偽造文書吧??

2006-10-19 16:59:11 · update #3

2 個解答

個人建議~一.鼓風機噪音,您已經用過環保法令;建議依據環保局裁定的結果(證據)  ,試試《社會秩序維護法》(噪音)處理看看!二.不繳管理費?管委會正中下懷!100%倒楣!千萬不可不繳管理費!三.房屋買賣糾紛,是消費問題!對方蓄意隱瞞事實,建議:向消基會投訴  、請求主持公道!四.委員為住戶所推選~服務社區住戶、解決難題;不能善盡善良管理人  義務,且,違背履行受委託之誠信責任!還恣意跋扈、叫住戶搬出去?  引用《刑法》背信罪告死他們!

2006-10-18 23:49:37 補充:
to.版主:參考《刑法》第324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6-10-19 09:53:29 補充:
to.版主:已特別標註「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住戶之所以推舉、「委」託管理人「員」,係專爲服務住戶、管理社區而來,所以說,處理社區事務雖然是無給職;但究竟是管理委員的「任務」!任務丟一邊、叫你搬出去,明顯損害您的利益!這就一種違悖受託、忠實履行任務(背信)的行為!!

2006-10-19 09:55:48 補充:
希望版主不要氣的眼花~CH是我弟弟;我是ctt

2006-10-19 21:36:36 補充:
偽造文書是公訴罪,只要有事實存在(例如:會議有人作證;主委敢蓋章、公告的話)您不妨一併提告;但是,偽造文書罪也有圖利之主客觀條件!所以,個人認為:提出背信罪成立機率較高、偽造文書部份列入背信佐證項目之ㄧ!該主委天真以為湮滅證據就沒事,其實,反而將使他越陷越深!至於,會議決議事項:對方要有隻手遮天傾向時,建議您,應該以存證信函先落實對方:爲背信,不惜干犯偽造文書罪嫌事實,同時警告相關與會者,凡有附和偽造文書行為者,除依法追究偽證罪嫌外,將一併列為背信共犯!

2008-11-17 21:48:21 補充:
謝謝樓上的指正!!

2006-10-16 20:15: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背信罪,是在【刑法】三百四十二條 吧!!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百二十四條 是 (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

2008-11-17 08:02:5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猴子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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