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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委會一直以開放機車下社區的地下室停車會造成安全上的問題為由,不肯讓機車下去放置,即時是有平面車位的民眾(具產權的)也不行,但是因為車輛太多放置騎樓且連內側都有放置導致遭亂被檢舉了(警察要開單拖掉),主委仍不肯開放地下室,要大家自行想辦法找合格的停車位停放,並說若是我們自行要騎放到地下室是屬於侵權行為可以告我們,但是放在自己的停車位上;只是經過個車道是屬於公設而已,這樣真的就算是侵權了嗎?請大家幫忙解惑,謝謝!

2006-10-15 22:03:1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m4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自由~停車位只需依據慣例使用(停車),依法:所有權人可以排除他人干涉的!管理委員會是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執行工作,哪來的侵權?即使是車道:本來就是通行用,沒妨礙他人通行權利,也不是侵權!反而是主委侵犯車位所有權人使用權力,才是真正的侵權!!

2006-10-16 06:17: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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