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警察臨檢對同一處所(尚未開業之旅館)有無次數限制(五日遭臨檢九次)是否過當如何自救呢
2006-10-15 17:05:5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no nickname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由於警察臨檢係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則根據該法第29條規定,認為警察臨檢錯失有失當者,得當場向警察提出異議,若警察認為有理由,應立即停止;若認為無理由,警察可繼續臨檢,而人民可以請求將異議理由製作書面紀錄交付。進而,人民可對警察行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另根據同法30條規定,若警察臨檢情事有生國賠的話,人民得依法請求賠償。至於你所述事實不明確,無法進一步回覆;不過單就你說的,警察針對同一處所在五日內臨檢九次,也許有過當,你可以依據上開說明當場異議,若警察認為異議無理由而繼續臨檢,則你可以要求警察交付異議紀錄之書面,然後向內政部訴願或直接向該管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臨檢違法之訴訟。相關程序將依你事實之不同而有異,建議與律師商量。以上,供參考
2006-10-17 14:36:24 補充:
未開業營業處所可否臨檢?由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之規定係「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因此即使未營業,但若係警察得合法進入者,仍然可以臨檢。至於警察進入「是否合法」,則需就具體事實認定,倘受臨檢人認為警察進入不合法,應透過異議程序救濟。以上,再供參考
2006-10-15 17:55: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尚未開業之旅館」,豈可臨檢?
2006-10-16 00:39: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