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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任職於政府底下的財團法人,因舉發案件,單位主官管約有十人涉案牽連,後來他們狹願報復,先以人甄會對本人提出不實指控,說本人向二位主官要求金錢,若單位不從,我就對外報料,昨日更在公開的會議場合舉辦說明會,並且不准本人進入會場,單位主管用powepoint以文字說明本人向他們所賄的經過,對於上述小弟知道可以以加重誹謗罪控告,但小弟尚有一些問題如下:
1.我想告我們最高首長(主任)教唆罪,但是在公開場合誹謗我的是副主任,全部主
管都在場,惟獨最高首長(主任)不在場, 因為一定是主任授意,副主任才會如此
作, 但是我沒辦法證 明是主任叫他們開說 明會誹謗我,我還能告主任教唆嗎?
2.如果我沒辦法舉證是主任叫副主任開說明會,我去告主任教唆犯,對我會有何影響?

2006-10-15 10:23:0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bird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對方是一個團體,而且是以團體名義與方式,對您實施侵害!建議您:應該針對團體負責人直接提出告訴!因爲,負責人本來就是要對團體事務責任概括承受!所以沒有教唆的問題!至於,對方究竟是某某人?用何種方式?設備?場地?實施侵害:只是您提告的舉證項目之ㄧ!

2006-10-16 22:14:44 補充:
來信收到~您應該控告對象就是這個團體(例如xx協會)!!團體必須有負責人,而這個負責人必須出面承擔這件事情,所以要告的是一個團體,而不是團體裡面的其中某人!如果您針對某人提出告訴,會有甚麼後果呢??答案:這個團體變成「無關第三者」,然後,以客觀之立場與名義,動用團隊、協助單一被告和你對抗!原來應該被告的,會變成對方的證人!而您的許多證據,也將在對方的通力合作下、煙消雲滅!

2006-10-15 13:43: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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