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男友犯了詐欺罪被地院簡易庭判處拘役50日,判決確定日大概是在91年中,但是他一直未到案執刑,算一算日子也過了行刑追訴期三年,但是我上法務網站上查尋, 卻發覺通緝依然存在, 這是為何,是不是過了行刑追訴依然是照常通緝,一定是要人犯歸案後,當庭職日的檢察官才能依法放人撤銷通緝或是有別的法條能解釋,請回答白話文照個案詳答,謝謝
2006-10-14 06:18:2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修法前刑法第85條第1項規定,行刑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停止其進行;第2項規定,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第3項規定,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妳男友被判處拘役,假設裁判確定日為92年1月1日(實際裁判確定日應再確認,若經二審法院判決拘役50日者,則自宣判日起確定),則依修正前刑法第8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行刑權時效為三年,其四分之一為9個月。而妳男友若因逃亡或藏匿經通緝者,依釋字第123號解釋意旨,係屬行刑權時效應停止進行之事由,因此妳男友的行刑權時效是停止狀態。不過若停止原因繼續存在逾四分之一,亦即9個月,則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因此,假設妳男友在93年1月1日被發佈通緝,則在93年9月30日之間,行刑權停止,但自93年10月1日起,妳男友行刑權停止原因依法應視為消滅,而93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間之期間一併計算,因此,至95年1月1日止,妳男友的案子的行刑權時效應消滅。由上,若妳男友的行刑權確實已經消滅的話,則妳男友可以具狀向指揮執行的地檢署檢察官(通常是戶籍地該管地檢署檢察官,或當初起訴的地檢署檢察官)陳明,說他的案件行刑權時效已消滅,請撤銷通緝等語。不過,若妳男友有其他案件被通緝,則通緝仍不會被消滅。以上。供參考
2006-10-14 14:31:42 補充:
因靜態生物大大之建議,修正在下上述說明之第四段如下:因此,假設妳男友在93年1月1日被發佈通緝,則在93年9月30日之間,行刑權期間停止進行,但自93年10月1日起,妳男友行刑權停止原因依法應視為消滅,而發佈通緝前之期間一併計算,因此,至95年10月1日止,妳男友的案子的行刑權時效應消滅。
2006-10-14 14:54:47 補充:
回應「桂」大大,你的問題已經回覆,請至該問題網頁察看,謝謝。
2006-10-14 14:56:46 補充:
發問者大大,發佈通緝的通常是地檢署,不會是法院,因為判決後就不關法院的事。建議妳男友直接去地檢署報到,並說明該行刑權時效已經消滅,如有必要,可能需要找律師協助。請參考
2006-10-14 07:16: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版主適用95.7.1施行之前的刑法,
故基本上 阿信 所說是正確的!
惟,行期權時效略有計算錯誤,
應為95.10.1起才時效消滅(請參閱刑法84.85條)!
2006-10-14 12:50:55 補充:
打錯了!
是行刑期!
2006-10-14 08:44: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靜態生物 5 · 0⤊ 0⤋
一、追訴權時效期間 刑法§80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五 拘役或罰金者,五年。」二、時效期間之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應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 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刑法§80Ⅱ)。連續犯為犯罪行為之連續,繼續犯為犯罪行為之繼續,此二者均自行為終 了之日起算。四、時效之法律效果 追訴權時效期間經過後,追訴權即不能行使,對於該行為人即不 得開始偵查程序,檢察官不得對之提起公訴,被害人亦不得提起自訴。偵查中發現時效已完成之案件,應為不起訴處分。審判中 發現時效已完成之案件,應諭知免訴判決。如已經判決,未確定時發現者,得為上訴之理由;確定後發現者,得為再審之理由。所謂行刑權時效,乃指科刑裁判確定後,因一定期間之經過而未 執行者,則行刑權即被排除致不能行使之謂。 一、行刑權時效期間 刑法§84第1項規定:「行刑權因左列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七年。 五 拘役或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二、時效期間之起算 行刑權之時效期間,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84Ⅱ)。此乃因科刑裁判必須確定後,始得執行之故。四、時效之法律效果 確定裁判所科之刑,如於行刑權時效期間內未為執行,則其行刑權即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故該確定裁判之刑,即不得執行。惟該 確定裁判對於罪與刑之宣告則不受影響,而仍具法律上之效力,僅不得執行而已。
2006-10-14 10:45:00 補充:
(1)時效制度所謂法律上之時效制度,係指在法律上,因時間之經過及其他要件之具備,使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得、喪、變更各種效果之制度。在民法、刑法及行政法上,均有時效之規定。(2)民法上之時效可區分為消滅時效及取得時效:1.消滅時效所謂消滅時效,係指因時間之經過及其他要件之具備,使當事人原本所具有之請求權利消滅而無法再行主張之謂。例如民法第125條規定謂:「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即為消滅時效之規定。
2006-10-14 10:46:01 補充:
1.追訴權時效所謂追訴權時效,係指就某一犯罪之事實,經過相當之長時間未遭到追訴,包括並未被提起公訴亦未由犯罪被害人提起自訴,則不得再行追訴。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即屬追訴權時效之規定。2.行刑權時效所謂行刑權時效,係指刑事案件之被告,其犯罪之事實已經法院確定並宣告罪刑,惟並未由國家權力執行刑罰,則經過相當之時間之後即不得再行處罰。刑法第84條規定謂:「行刑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即為行刑權時效之規定。
2006-10-14 06:43:0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