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一、公務員若以自己或向他人索取之發票核銷公費,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二、若行為人聲稱此行為乃因特定事務所需,是否影響判決?

請依犯罪之構成要件解釋之。

2006-10-13 21:01:2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特定事務指秘密外交,但不肯透露其內容。

2006-10-13 21:02:05 · update #1

4 個解答

以下回答以一般狀況而定,阿扁事件因其地位敏感性可能有不同解讀,故在此事先予以排除。Q:公務員若以自己或向他人索取之發票核銷公費,是否構  成偽造文書?A:以常理判斷,公務費之核銷需有事實情況產生方能核銷  ,換句話說,就是有實際進行該項行為方能根據該項行  為產生的費用憑據,據實銷核。  而若是拿取別人消費之憑據來充抵公務銷核(指該消費  憑據與公務無關)則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  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應予求處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解釋:  因利用他人發票報帳,他人消費金額會由公務費補貼至  核銷者,構成詐取財物之要件)。  另以刑法偽造文書罪來說,因拿取不相干之憑據充抵核  銷本以構成刑法213條之論罪要件,故此行為亦同時  違反刑法偽造文書罪無誤。 Q:若行為人聲稱此行為乃因特定事務所需,是否影響判決  ?A:雖為特定事務使用,但在核銷帳目上應有其特別處置方  式,如以化名支領或由特別預算中撥用(但其特別預算  中亦須特別詳列真實支領情形),例如警察之線人費用  ,亦由特別款項支付,領收人亦須詳實領收(該支領帳  冊以機密文件處置);故,仍須詳實記載支領方為合法  途徑;以特定事務所需為由搪塞,只為自欺欺人之法,  公正之法官判決時是不會受其影響的。沿用法規整理: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 我是簽名檔 ~~ 每個法律問題的背後,皆有著錯綜複雜的糾葛關係,無法以片面之言斷定是非故  本人建議在此取得建議之餘,還是當面與法律專業人士詳細確認為宜!!以下提供免費法律諮詢處所:1.各級法院法律諮詢處2.鄉鎮市公設調解委員會3.鄉鎮市公所法律諮詢時間(請逕洽各鄉鎮市公所)4.各警察分局服務台5.民意代表服務處之法律諮詢若需進一步詢問細節,請直接以郵件詢問本人,本人為義務服務性質(但本人非專業法律執業人員)qk.nts3000@msa.hinet.net

2006-10-14 02:22: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山城老怪 7 · 0 0

●九州 娛樂 網站 http://ts777.cc
●●●運彩遊戲、真人遊戲、電子遊戲、對戰遊戲、對戰遊戲●●●

●新舊會員儲值就送500點

● 真人百家樂彩金等你拿

●線上影片直播、正妹圖、討論區免費註冊

歡迎免費體驗交流試玩!

●九州 娛樂 網站 http://ts777.cc

2015-04-18 21:06: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誠孝 1 · 0 0

憲52,我知道。

2006-10-14 04:32:0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M 2 · 0 0

要看對象!!

2006-10-13 21:10:5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