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大樓有兩戶一直不繳大樓管理費,請問有誰可以告知該如何處理,目前打算上法院控告,但不知程序如何?該請律師嗎?可是請律師又要花錢,有什麼方法打贏這場官司,讓這二戶繳大樓管理費.
2006-10-14 14:05:0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dkyeh2502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般的處理程序如下:一.先發函告知對方積欠款項~二.公告欠繳名單及欠繳金額(簡單明瞭、勿帶攻擊字眼)~三.寄存證信函要求限期繳納(張貼公佈)~四.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張貼公佈)~五.到稅捐處調閱對方財產狀況及繳稅紀錄~六.申請查封鑑價拍賣(須召開大會議決)~
2006-10-14 21:13:57 補充:
一般社區都應該請法律顧問保障團體權益,一年不過二、三萬元,目前在法律上,對於集合式住宅相關的處理已屬完善,這種催繳作業也有許多制式的範本,無需請專業律師處理!您只要依據相關的程序作業,就可簡單快速的討回管理費!何不自主試作看看?
2006-10-14 14:28: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先提供營建署的網站給你,網址: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40.htm,此網頁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一般的社區大樓或公寓息息相關,很多問題可以先上網看看唷!
請先看第二章住戶之權利義務,第二十一、二十二條,如果住戶拒繳管理費用,是可以用法律來解決的。通常只要積欠管理費三個月以上(含),你們就可以先由管委會至郵局寄發存證信函要求住戶改善(這是第一步),不改善就由法律途徑來解決吧(這是第二步)!請記得唷!存證信函一定要寄,才有記錄。否則很不容易要到錢,會愈欠愈多。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
2006-10-14 14:32:5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明儒 6 · 0⤊ 0⤋
以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管理費用之相關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1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2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以上供你參考
2006-10-14 14:13:1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