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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為勝投選手的話需要投滿幾局才算?
成為救援成功的必要條件?

2.中華職棒的洋將有大聯盟經歷的有誰?現役或退役?

2006-10-12 18:25:25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Jazz Flavor 7 in 運動 棒球

1 個解答

勝利投手及敗戰投手
(A)先發投手至少投完5局後退出,此時該隊仍在領先狀態,中途並未平手或落後且至結束為止亦仍在領先狀態等條件俱全時始得給予勝利投手之記錄。
(B)為決定勝利投手,先發投手至少應投5局之規定係適用於6局以上之比賽。倘比賽於5局結束者,先發投手至少應投完4局後退出,且於此時該隊不但應在領先之狀態,於以後各局亦應在領先狀態者,始予勝利投手之記錄。
(C)勝隊的先發投手因不具備(A)(B)各項條件而未能獲得記錄為勝利投手時,倘有2人以上後援投手出場,則依下列規定決定勝利投手。
(1)先發投手之任務中,勝隊奪得領先且保持至結束時。依記錄員之判斷,認為某一後援投手對該場勝利作最有效之投球者給與勝利投手之記錄。
(2)比賽進行中,無論任何局倘有一次成為同分者,關於勝、敗投手之決定,以該時起,視為比賽重新開始處理之。
(3)如對方曾一度領先,至此時之所有投手,均不給與勝利投手之記錄,但如對方領先,而投手繼續投球,本隊轉敗為勝再奪取領先而能維持到結束時,給予該投手為勝利投手記錄。
(4)某一後援投手之任務中,若本隊奪得領先而且該領先以能保持到最後,則給予該投手為勝利投手記錄。但該後援投手球時間短暫,且成效不著,則不給予勝利投手記錄,而接替他出場之後援投手,為保持領先而有充分且優異表現者,應給予勝利投手記錄。
【註】給予後援投手為勝利投手之實施細則:職棒六年起實施
依照棒協棒球規則委員會所頒布之「棒球規則應用上的解釋」,對棒球規則10.19中(C)部份之解釋如下:
首先比較各投手的投球局數多寡,再檢討每個人的投球內容來決定勝利投手。
出場的救援投手的投球局數如有差1局以上時,則多投的投手為勝利投手。
投球的局數幾乎一樣,或者相差不滿1局(1/3局,2/3局)時,則檢討每個人的投球內容,記錄員判定投球較有成效的投手為勝利投手,此時,在自己的任務中取得領導地位的投手優先取決。
此項實施細則自職棒六年起實施。
(D)投手因被代打或代跑替換而退出之局中如有得分,退出之投手如合於下述情形者,該項得分應記錄在該投手任務中之所得。即該投手退出為止,是在領先,或退出之該局得到領先而且該領先維持到最後,如果把退出該局之得分記錄為該投手任務中所得,則可以當為勝利投手。
(E)投手因被對隊得分領先而退出,或退出後因成為自己之責任得分才被領先,以後本隊得分未曾拉平或領先者,無論投球局數多少,則最初被對隊得分領先之投手記為敗戰投手。
(F)除非投手完投(COMPLETE GAME)不得給予完封勝利(SHUT-OUT)記錄,但在第一局中無出局亦無失分時,代替出場之投手限於無失分狀態將比賽結束時,雖非為完投投手,仍可給予完封勝利之記錄,如投手由2人以上接連完成完封時,應在聯盟投手成績裡附加說明。
(G)非錦標賽(NON-CHAMPIONSHIP GAMES),例如明星球隊比賽(ALL-STAR GAME)時,事先決定投球局數為2或3局,而勝隊獲得決勝分並領先至終場,則獲決勝分時任投球之投手(先發或後援)為勝利投手。但如勝隊奪得一面倒之領先後,該投手被大量得分而退場(KNOCK-OUT)而依記分員之判斷後援投手較有資格為勝利投手時不在此限。
【註】像前述決定勝利投手時,通常是給與得分領先當時之投手(先發或後援)為習慣,但記錄員判斷其他投手比該投手之投球對於得到勝利更有貢獻時,亦得記錄後者為勝利投手。
得分相同之比賽,最後一局有2人以上出任投手時,取得最後出局投手給與獲同分之記錄。

救援成功之規則
先來說說棒球規則給予後援投手之救援成功之規定吧!
10.20 倘具全下列三種情形時,應給予投手救援成功之記錄
(1)於本隊獲勝之該場比賽中,最後投完之投手
(2)該投手並非勝利投手
(3)該投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該投手進場投球時領先分數未超過3分,且至少投完一局者.
(b)當壘上留有跑壘員時,該跑壘員或跑壘員及面對之擊球員,或跑壘員與面對之擊球員及次擊球員得分時,就形成得分相同之狀況時出場, 而能保持領先時.或壘上沒有跑壘員時,面對之擊球員或面對之擊球員及次擊球員得分的話,就構成得分相同之情況時,而能保持領先時.
(c)該投手至少有效地投完3局而保持領先者.
一場比賽給予投手之(救援成功)不得超出1位以上.每一場比賽不定有(救援成功)的後援投手

根據以上的規則再加上當天的情形來解釋就可以很清楚的了解這次蕭任汶為什麼沒有救援成功:
2001/7/28象獅之戰9局下象5:1領先,一人在壘,蕭任汶上場後援時只符合了規則10.20(1)(2)但並沒有符合(3)中的任何一點:(a)蕭上場時領先4分,並沒有符合領先未超過3分的條件,所以只投一局並沒有救援成功
(b)當時領先4分,但壘上只有一名跑壘員,加上擊球員及次擊球員一共只有三分並沒有辦法將比數扳平,當然也不符合(b)的條件[簡單的說就是壘上所有的跑壘員+當時的擊球員+下一位擊球員要等於領先的分數才行]
(c)要投滿三局,蕭任汶只投了一局,當然也不符合.
綜合以上的條件蕭在該場比賽當然沒有救援成功的記錄,不知道你清楚了嗎?

2006-10-12 18:44: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偉哲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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