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祖父過世前將財產過給伯父,伯父過世由其妻及兒女繼承,於期間由其妻及兒女與其他父輩繼承者簽訂協議書,約定於協議書到期日,將土地販售或分割,並分成相對等份由祖父派下繼承人分持之,這樣的協議書法律效力如何,若現持有者違協議內容拒不履行,如何是好?

2006-10-12 17:10:5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Eric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協議書只要是由有權利簽署之人簽署,協議之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原則上都是成立契約關係,都受到法律之接受,其效力不容置疑。有簽署協議書後拒絕履行者,除非該協議書之作成有瑕疵或違法,協議書被認定無效或得撤銷而撤銷權人依法行使撤銷權之外,所有參予協議之人,都 要受該協議書之拘束,因該協議書而取得權利之人,當然有權要求義務人履行約定,必要時可提起訴訟。如上述說明,你所問的問題,在有權利簽署之人簽署之要件,應該已具備,至於析分家產之協議,民法並無不許當事人自行協議之規定,也不至於違反公序良俗。因此,你應該有權請求對方履行約定。不過要注意,這是有時效的,從你可以開始請求履行之日起十五年一過,對方就取得拒絕支付之權利。到時所持有之協議書成為廢紙一張。

2006-10-12 17:38: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7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