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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殘忍18歲以下勿看)

雖然我才16歲但是我還是偷偷看了= ="

特訓強押進水中 消防員溺水
更新日期:2006/09/22 16:09
台北縣消防局的救生特訓,變成了謀殺實錄,1名金山分隊的消防員韓宏裕,在接受救生特訓時,遭到2名教官非人道對待,將他強押進水裡,直到發現他溺水才救上岸,22日家屬看著當時的錄影帶,激動要求消防局負起責任。消防隊員韓宏裕被救上岸之後,口吐白沫,全身癱軟,失去呼吸,同仁在急救之後,馬上送往醫院。

這一段畫面,已經讓家屬受不了打擊,接下來的鏡頭,更是撕裂家屬的心,原本參加救生特訓的親人,是受到如此殘忍的對待。

從下水到救上岸,整整40分鐘,教官重複同樣的動作,把韓宏裕的頭部押進水裡,更讓家屬生氣的是,消防局一開始還想推託責任。

消防局一句經驗不足就交代過去,但是這可是一條人命,能參加特訓的人,代表水性本來就不差,家屬質疑,這不是魔鬼訓練這是謀殺,有多少受訓的學員,都受過這種對待,難道消防局的態度,就是別人的孩子死不了?

為什麼???????為什麼這2個人不用接受刑責????
為什麼? 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
好狠 雖然是不認識的 但是也為了他流下了眼淚

難道特訓每個人都是這樣嗎?
那誰還趕進去接受特訓??????
一句經驗不足就可以把一格活生生的人變成這樣??

2006-10-12 01:34:1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煜洪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大家不要在當事後諸葛了
............歷史愛好者
我想你知道
但是如果是你第1次遇到
你知道嗎....
心情轉變太大了...
我想他們手還在抖吧..
才2.3年年資...
畢竟沒有資深學長安撫情緒
腦中是空白的吧
30秒做完評估...
你還要想..ABC嗎
我也記得阿..
我第一次遇到時
還是要有幹了10年以上的學長來提醒

溺水事件...我只能說...這式北縣消防局體制上的疏失....
而..他也不是第一個這樣的人...
去年有一個起死回生
但是..你看消防局打壓到...
他從鬼門關走一遭都沒有被媒體報導
你就知道了....
受訓前2名帶領下一期的受訓
沒有人覺得那是錯的...
如果有資深的學長....他可能會因為曾救護糾紛寫過報告
那他一定會不想惹事...他就會阻止這樣練重演


他們是殘忍
但是拍攝的人呢....
有人質疑嗎....
殺紅了眼....沒人阻止這一切
其他學員不用連帶嗎

歷屆北縣都是這樣訓練
就像軍中一樣
...........................但是我是說.....................................
全台灣只有台北縣這樣
不然...我去年的時候...我可能就跟教官打起來了

2006-10-16 03:17:58 補充:
韓員都算是因公殉職了所以那2人也算因公而這樣就是因公所以比較沒事這不能申請國陪耶...國陪是陪給民眾...韓員那時的身分是公務員所以也沒有多國陪的錢

2006-11-07 00:15:07 補充:
歷史愛好者.你要搞清楚喔.下達命令的是官喔..決策者是他們喔.我沒有要脫任何罪喔.這事件就像是軍官操死兵一樣..任何的決策是官喔\不是隊員/他們自己訂定一套標準測驗測驗測驗再測驗彷彿你不是人一般/幹沒錯我們都綁小腳如果今天有一個掰吃官要綁\我們本身就是被打壓的/劊子手也是聽命令才動手的///哩

2006-11-07 00:15:17 補充:
錯誤的cpr本來消防就是有分工的,專責救護跟火警/cpr我也不會啦/怎樣我畢業到現在啦火警打了八十幾場啦 /救護車從來沒上過啦/有法律規定消防員一定要會嗎/會的是消防員裡面跑救護的/檢討/事件出來有多少官出面的\越高的官功勞越大但過失是越小的/找出對的方法/你自己去跟他們說死的是一個隊員/不是官耶他們是不痛不癢的
沒錯...我們明朝的女人還綁小腳

2006-11-07 00:17:58 補充:
拜託,CPR要什麼年資.學過的就知道,CPR只是照表操課而已.訓練不精良才會臨事做出錯誤的步驟.而且那麼多人竟然沒一個人看出來.沒有自主呼吸了居然還想灌氧氣,真是夠了!他們是消防隊的種子教官耶,不是普通的救生員好不好! /////////////////////////那你很厲害囉 我知道做一口好cpr
用嘴巴說說的就救不少人了吧

2006-10-15 23:13: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胖虎 2 · 0 0

這二個人絕對會受到刑責
因為他們犯下的是[業務過失致死罪]
是屬於公訴罪
即使家屬願意原諒不再追究也會被起訴跟定罪
刑法276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另外附帶一提
家屬指的願意原諒他們兩
應該是指不向他們民事求償

至於這個新聞只是整個國家公務體系下的一小段
只要是公家機關
不論是法官 檢察官 警察 消防員 軍人
都會受到不人道或不平等待遇
長久以來的陋習部是那麼容易改掉
中外皆然 不獨我國才這樣!

2006-10-12 06:40: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Roger 5 · 0 0

只能說
身為小老百姓
豈能一個慘字了得
要是畫面中的被害者
換成某官或某名人的小孩或親人
我想,那2個教官
早就不知被判幾個死刑了吧
雖然那個被害人走了
但至少,他死的真正原因
沒有被教官的刻意隱瞞給埋沒
而是被有良知的同儕給公開

2006-10-12 01:43:5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MINA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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