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與乙方簽訂影音光碟出租店讓渡合約書,合約書上第二條明確記載:乙方()承接該店並繼承其一切權利與義務及第五條明確記載:乙方同意於接手經營上開標的後,需承擔原來由甲方經營該店時會員之預繳金額,其中尚未消耗完之預繳金額,並提供影片節目供會員繼續消費至預繳金額消耗完畢為止及第八條明確記載:乙方予接手經營後之營運,與甲方概無關係,將由乙方自行處理,乙方應於接店一個月內,已自身本票或支票,向廠商換回原來由甲方先替予付之本票或支票;並予口頭告知得利影視簽約之影片需由廠商回收不得販賣。針對上述幾點乙方未遵照合約之內容履行其應盡之義務,還將本人住家電話及地址供給會員,自己避不見面,實屬不負責任,並造成本人名譽信用損傷,特以本信函限期七天之內出面處理,否則將訴訟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告訴求償。
2006-10-11 12:28:2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Yuli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存證信函是給第三者看的,不應該寫成一團!直接修改如后~(紅字為修改建議;藍字為建議說明;綠字為原稿刪除建議)-------------------------------------------------------------------敬啟者: 敬告????:直接寫出對方名字本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與乙方台端簽訂影音光碟出租店讓渡合約書無誤(如附件),茲聲明如下:(分段).合約書上第二條明確記載:乙方()台端承接該店並繼承其一切權利與義務;及第五條亦明確記載:乙方同意於接手經營上開標的後,需吸收承擔原來由甲方本人原經營該店時之會員之預繳消費金額,其中尚未消耗完之預繳金額,並提供影片節目供會員繼續消費至預繳金額用罄消耗完畢為止(分段).及本合約第八條明確記載:台端乙方予於接手經營後之營運,概與甲方本人概無關係,將由乙方自行處理,乙方台端應於接店一個月內,已以自身本票或支票,向廠商換回原來由本人甲方墊付先替予付之本票或支票;本人亦忠實並予口頭告知得利影視簽約之影片需由廠商回收、不得販賣。(分段)針對上述幾點,台端乙方未遵照合約定之內容履行其應盡之義務責任,甚至,還擅將本人住家電話及地址等隱私資料,公然供給散佈予會員,而自己避不見面、逃避責任,實屬不負責任,並嚴重損害造成本人名譽信用損傷,!(分段)據此,特請台端於民國?年?月?日前以書面存證方式給予本人滿意之交代存證本信函限期七天之內出面處理,否則逕行依法求償,決不寬貸,切勿自誤!將訴訟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告訴求償。 (分段)
2006-10-11 19:11:48 補充:
唉!早知道老怪兄也在,就不會打的這麼累了!
2006-10-11 15:09: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這樣寫事實上是不太OK!
雖然說存證信函只要對方看懂就好,但對我這樣的第三人,大大你寫得實在很難懂...
1.對方的稱呼沒寫出:一般講 台端 ,像你的例子,就可在台端後加上(乙方)。
2.定義要先寫:若你要用甲乙方,最好先定義,如本人(甲方),否則誰知道你在指誰。
3.特以本信函限期七天之內出面處理 應改為:限於收到此函七日之內出面處理。
4.與合約無關之部分,最好用對方的稱呼,不要用乙方,因為你是在對他講,不需再以甲乙相稱。
給你參考囉
2006-10-11 23:27:54 補充:
因為CTT大已改過了我就只跟你講觀念啦希望你可照此要領了解CTT大為何如此改
2006-10-11 19:24: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特以本信函限期七天之內出面處理,否則將訴訟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告訴求償。
這句話不夠詳盡...
出面處理是怎樣?妳這樣他只要打個電話跟你談一下就算有出面處理,只是沒有談成而已...然後信函就失效了(對方已經出面處理)
你必須完整描述妳的需求,你要對方如何做!要交代清楚...
比方說貼大字報在店門口,登報道歉,並主動連絡會員告知其會員費用由誰負擔之類...要求名譽損害賠償有點困難就是了~
最後一點也不夠,附上詳細法條,讓對方知道犯了哪條罪,你會告他什麼訴
2006-10-11 16:08:3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你打的比我好ㄚ,至少經你修改後通順易懂許多(我可是重複看了4遍才搞懂的)
2006-10-11 15:50:1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山城老怪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