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在公司, 我用個人的相機拍產品圖像, 電腦為公司製作一個網站
當時公司老闆曾以數千元津貼做為答謝, 而在離職後, 我將網站所有資料都移除
現在公司網站無法瀏覽使用, 將對我提告, 以下幾個問題 :
1. 當我收下津貼, 是否代表被公司所買斷 ??(圖像, 網頁資料)
2. 公司提供的只有網址與網路空間,
我以個人的器材製作的網站與圖像, 這些所有權是歸誰 ??
(雖然公司有提供相機/ 電腦的設備供我使用, 但我卻用個人的設備作業
他們現在要硬坳, 說這網站的一切資料是屬於公司的東西)
3. 公司能拿什麼法條對我提告 ?? (以我取走或是破壞公司資料的理由)
4. 我能取回這些圖像與網站資料嗎 ??
5. 我可以提出哪些異議 ??
請熟悉相關法律的朋友作答, 並引用相關的法條與法律責任做說明, 20點!!
2006-10-11 11:24:27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JP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的職務是業務人員, 製作網頁非我的職務範圍
由於是小公司, 所以什麼都做. 做網頁是在工作時間以外在家做 (當時的津貼也無相關的證明, 是當面給的)
進公司並無簽定任何契約, 只有一份在離開公司三年內不可從事與公司生產的產品相同的產業
(ex.公司是發泡產品工廠, 三年內我不可以到同業任職)
2006-10-11 12:32:41 · update #1
當時的網頁津貼, 只是老板私下給的, 並無任何證明單據, 可以針對這一點翻供嗎?? 就是說根本沒收過公司任何津貼.
在公司方, 當時並為立下任何白紙黑字, 說到著作權轉移. 如果我把網頁換成舊版畫面 (一樣是把網頁恢復,只是換成舊版沿用, 非我所寫的新版), 這樣可以嗎?? 雖然有新網頁copy下來的畫面, 但我可以聲明這是一個自己在私下構想的網頁.(由於公司方並無任何資料可以作證明, 等於是說新版網頁從未存在, 這樣是不是拿我沒輒??) 圖像可以讓它凹, 但是我不想把自己耗費時間做的東西, 白白讓它坐享其成
2006-10-15 04:17:59 · update #2
您好,您的問題很明顯,
1. 依著作權法第11條二項, 你是著作人沒問題,但是著作財產權是屬於公司,白話一點來說, 就是,"東西是你做的,但是你是被公司請的,因此公司才有權利使用你的作品,當然網站如是"
2. 使用的器材與著作權沒有直接關連,除非你使用的是贓物!!
3. 要看公司要走民事或是刑事的處理方法,民事當然就是一般的損害賠償之類,但是刑事的部份就比較複雜了,公司可以以刑法359條向當地轄區派出所或地檢署表示告訴意思,這是滿重的罪了,但是是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公司有權利撤銷告訴!!
4. 當然不行!!
5. 異議, 我建議您還是趕快找公司撤銷告訴吧!!
著作權法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刑法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006-10-12 11:10:06 補充:
對於職務上的著作的認定我認為有不同的看法!!雖說大大之職稱為業務人員,但是公司要求你執行原本非業務範圍之工作時,並未提出異議而接受工作指派並收受額外報酬,此時除了11條可以解釋外12條的出資人條件也可滿足,故我認為基本上是站不住腳的,再者,大大毀損網站資料在先,中華民國法律原則上是不允許自力救濟,而毀損網站之行為也難稱為自力救濟之例外!! 因此,公司可以無償使用該著作而不需大大同意,但大大可享有姓名表示權,也就是可以在網站上註明該網站由大大所製作!!
2006-10-12 11:10:26 補充:
另外"只有一份在離開公司三年內不可從事與公司生產的產品相同的產業" 此稱為競業條款!!但是大大不必擔心此合約,此合約必須在公司有提供相當報酬給大大的情況下方符合比例原則而致有效,也就是說公司必須在約定的三年內給予相當薪資(不得低於原薪資之80%)方能限制大大到相同產業的其他公司任職,但是大大也要注意不得將前公司的製造秘密或營業秘密洩露給其他公司ㄡ,否則有觸犯營業秘密法的可能性
2006-10-16 14:24:06 補充:
Dear 大大, 我想有沒有收受額外薪資已經不是爭點,這跟著作權及著作財產權的爭議沒有直接關係,因為你是該公司雇員!!在受雇期間所執行工作及創作自然公司可享有著作財產權而使用該網頁!! 無著作權轉移的問題,就像我說的您享有著作人格權及但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至於大大所說的舊板網頁,您是指舊版網頁非你所製作嗎?? 這跟爭點好像無關,公司應該會找證人證明網站曾經存在過吧???這樣不是得不償失,最好是回答的知識大大們瞭解你發生問題的來龍去脈其實我們比較好給你建議,同時回答問題比較可以切中您的需求!!
2006-10-11 11:43:1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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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20:19:4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多種不同商標商品在同一處併列陳列銷售,提供相關消費者選擇購買,係市場經銷商業模式,與間接侵害商標有別..法律分類非常詳細多而複雜每個行業有所不同範圍亦 不同商標註冊, 商標申請法律分類非常詳細多而複雜每個行業有所不同範圍亦 不同商標註冊, 商標申請[尋找法律證據]其實這當中有許多法律問題有待釐清,只是當事人不知道如何主張自己尋找.[法律證據].法律權益。[經驗法則].[法理法則]..[證據法則].[案情的內容]條例分則還有細則研究看看[尋找法律權益證據]是否適合你們使用,案情複雜.此案為公訴罪.
參考資料:相關問題請參觀部落格或來信說明有問題來信或到部落格留言
2012-08-29 06:17:0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我覺得就算他要告你也告不成!
因為他沒有任何證據!
現在法律不都是講求證據!
(當時的網頁津貼, 只是老板私下給的, 並無任何證明單據)
↑以這點你就有很大的強勢 當下是否有其他人看到或知道如國沒有這點你還可以反告他!
2006-10-16 11:45:5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Orange 1 · 0⤊ 0⤋
此訴訟之勝敗關鍵在於該員工是否有簽署相關之著作權轉移條款以發問者之訴,網頁撰寫非屬其責任範圍,為公司另行委任該員撰寫屬業務外行為,且公司並未事先以書面言明該網站著作權屬公司所有故該員自可主張其酬傭數千元為租用費用但以該員之作為,雖於法庭上可主張無罪,但法庭審理曠日費時,亦難保不會節外生枝,故本人建議該員還是恢復網頁以息紛爭會比較好至於該原可主張之法條為: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該員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主張撰寫網頁非其職務上所應負責之業務,故不得以本條處置然後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主張為受公司出資聘請撰寫網頁,但公司未主張著作人即為出資人,故其著作權仍屬著作人,因聘用緣故,公司得無償使用該著作品,但著作人擁有其著作財產權,故得以隨意處置該著作~~ 我是簽名檔 ~~每個法律問題的背後,皆有著錯綜複雜的糾葛關係,無法以片面之言斷定是非故 本人建議在此取得建議之餘,還是當面與法律專業人士詳細確認為宜!!以下提供免費法律諮詢處所:1.各級法院法律諮詢處2.鄉鎮市公設調解委員會3.鄉鎮市公所法律諮詢時間(請逕洽各鄉鎮市公所)4.各警察分局服務台5.民意代表服務處之法律諮詢若需進一步詢問細節,請直接以郵件詢問本人,本人為義務服務性質(但本人非專業法律執業人員)qk.nts3000@msa.hinet.net
2006-10-11 15:17:4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山城老怪 7 · 0⤊ 0⤋
既然沒有契約,也不是你的業務範圍...
那就有得吵了,你也可以凹說創作者是你,妳的圖文都是暫時借用的
只是這樣有什麼意義?砍掉網站對你又沒有好處,妳何必浪費這種時間...
2006-10-11 13:18:29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5 · 0⤊ 0⤋
基本上那些東西都是屬於公司的
除非存放空間 硬體設備都是你的 你才有機會可以贏
2006-10-11 11:35:22 · answer #7 · answered by ? 7 · 0⤊ 0⤋
以我知道的,公司是可以告你的,原因是因為你是受雇人,你拿公司的薪水,公司的所有東西,以及像你說的你所做出來的東西,這些都是屬於公司的資產之一,所以當然不能破壞及盜取。重點就是說,拿人家的錢,做別人說要做的事,東西都是別人的@@~
2006-10-11 11:31:43 · answer #8 · answered by ?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