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醫生,看了等於沒看...看不出結果掛號費也是收了...一直看不好,藥錢也是收..連看都還沒看,就叫你先照x光,錢還是照收...我覺得相當氣憤,不公平..請問要怎樣才能符合申請大法官釋憲...呢?
2006-10-11 07:44:4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向消保會申請,也只不過是個案調解,對於社會大眾並沒有實質幫助..有感大家都有這種情況,才想出一份力.
當初有個喝酒的行人,拒絕警察搜身,還不是申請了大法官釋憲,要是大家沒有答案,何不直接告訴如何申請就好.
2006-10-11 09:37:30 · update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關於人民個別提出釋憲案的規定如下:
第 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 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 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醫生治病行為只要醫師依照醫界認可的正當程序醫治病人,在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下,醫師無義務確保病人的康復情形。針對醫院巧立名目以專業知識上的權威性收取非必要醫療費用,可以向下面大大說的那樣,或是向醫師懲戒委員會提出申請處理。
●醫師法:
第 25 條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 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 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 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四 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五 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不服終局裁判訴訟,可以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為之﹝很累喔﹞:
第 8 條
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 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二 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三 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 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聲請統一解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 聲請統一解釋之目的。
二 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涉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
三 聲請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 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但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對於下級法院或是法律命令也不必然產生絕對的拘束力
僅就此一可能侵害人民權利的內容進行建議或勸導。
2006-10-12 11:06:06 補充:
就像是我也有想提出女生無服兵役義務的大法官解釋的念頭是否有違反憲法第七條意旨感覺好像有點小題大作,大法官也是人,總不能大小事都交由他們裁決。
2006-10-12 07:00:1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這個問題應該不用扯到那麼遠的地方。
2006-10-11 09:29: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你去消保基金會那邊申訴吧!!!
這跟大法官一點關西都沒有
你的案子頂多到地方法院而已
大法官做的工作是解釋憲法不是處理消費糾紛
2006-10-11 09:18:2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liao 3 · 0⤊ 0⤋
其實~個人認為:這是一個大環境的問題,現在的醫生和老師跟過去差很多!記得以前:醫生對病患比較有責任感,例如,詢問:爲何好不了?是不是未按時吃藥?是不是作息正常?...現在,變的像機器人或工人的生產線一樣!隨便看,然後,漫不經心的喊:下一個!以前那種懸壺濟世的精神根本就是變成神話了!嗯~應該是無解吧!
2006-10-11 16:21:52 補充:
我覺得版主舉的例子是屬於「公務機關執法、適法」問題;醫療的話:除非醫死人或程序、用藥失誤,被具體證實;否則,病人沒醫好,醫生哪來的責任?
2006-10-11 08:00:3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