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女:未滿十六 (第一次發生關係時)
男:已滿十八 (第一次發生關係時)
第一次發生關係是在未滿十六歲的時後
被女方父母發現是在滿十六歲之後
請問這樣男方會被判什麼罪?
女方父母又要怎麼證明女方是在未滿十六歲的情況下發生關係的
如果女方未滿十六歲懷孕
男方願意負責的話
有犯法嗎
如果女方滿十六歲懷孕
男方願意負責的話
有犯法嗎?
2006-10-10 19:47:2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比較想問的是
已滿十六歲後 女方父母怎麼證明女方是在未滿十六歲的時後發生關係的
如果女方父母無法證明這件事
要怎麼告?
性自主權法只保護到十六歲
所以十六歲以後應是無罪的吧 ?
2006-10-10 20:29:32 · update #1
你的問題分成兩個層次回答,第一是「和未滿16歲或未滿18歲之人發生性行為,是否犯法」,第二是「父母如何證明發生性行為時是在未滿16歲」。第一,根據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229條之1規定:「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也就是說,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會被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性行為之相對人(即你)已經滿18歲的話,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換句話說,不管對方的父母要不要告,都將面對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不過該罪也可以緩起訴,就看檢察官要不要起訴了)。另外,有網友提及會觸犯兒少法。經查,兒少法全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該法第30條第9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違反者依據同法第58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也就是說,如果是兩情相悅的性行為,並未違反兒少法第30條第9款;況且就算違法,也只是行政裁罰,並不會有刑事犯罪之前科。第二,父母如何證明性行為發生在未滿16歲之前?這裡有幾種證明方法,第一種最直接的就是女方講說第一次發生在什麼時候,時間比對下來在未滿16歲時即可;第二種是驗傷,驗傷可以證明「陰道撕裂傷」是「大約」在何時,如何女方才剛滿16歲不久,而陰道確有「陳舊性撕裂傷」的話,那足以證明性行為發生在未滿16歲之前;第三種則是間接證據,例如若女方有寫日記的習慣(包括部落格),通常會寫說「什麼時候變女人」,則日記時間比對,即可知係發生在未滿16歲,抑或女生可能會和同儕講第一次發生在何時,時間比對一下就知道滿16歲了沒。而在實務上,如果女生說第一次性行為發生在未滿16歲之時,而被告即男方亦不否認有發生性行為,只不過是爭執女方已經滿16歲,則通常法院會相信女方的說法。以上,供參考
2006-10-11 12:10:56 補充:
由於你拒接網友來信,故在下無法回信告知你已經回覆。請見諒
2006-10-11 08:09: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就算是兩情相悅對方家長都可提告你刑法第227條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男女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性侵害屬告訴乃論,也就是說... 和解成功對方不提訴,就沒事
2006-10-11 00:25:39 補充:
不管用啥方法總之~就是盡量和解成功除非~ 你不喜歡她.... 可是也是要想清楚你們已經了解婚姻的責任了嗎 ???
2006-10-10 20:21:4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月亮 7 · 0⤊ 0⤋
根據刑法修正條文與兒少福利法,與未滿18歲之人發生性行為
的確是屬於「非告訴乃論」,只要經警方受理報案就不得撤銷
必須移送檢察官偵辦
但,就你所說的情形,應當是屬「兩情相悅」的狀況
通常檢察官偵訊後起訴的情形應該不多
而且就你所言,女方應該已經懷孕了
在台灣社會的觀感,所謂「負起責任」就是結婚
也就不會弄到上法院見了
不過,還是建議你,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先找你的另一半談談,說清楚雙方的想法
在請雙方家長與有公信力的調停者出面
一起想辦法解決
不然,受傷的還是那個未出世的孩子吧!
2006-10-10 20:03:1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阿b 3 · 0⤊ 0⤋
我不會長篇大論!!
我只知道如果你已滿18!
女方未滿!!
這是公訴罪!!你絕對會被告誘拐未成年!!(好像也會被告強姦)
如果女方沒有要告你!!你就不必擔心!!
2006-10-10 19:51:4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