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拋棄繼承的申請者(含繼承系統表所有人)申請時只要蓋章就好,還是連簽名也需要呢?所有繼承人的戶籍謄本都需要嗎?
另外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的戶籍謄本?
2006-10-10 06:09:3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星星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ㄧ問:拋棄繼承的申請者(含繼承系統表所有人)申請時只要蓋章就好,還是連簽名也需要呢?答:蓋章就好,但是,須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二問:所有繼承人的戶籍謄本都需要嗎?答:是的!有些甚至要死亡前的戶籍謄本及死亡後的戶籍謄本都要申請!三問:另外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的戶籍謄本?答:是的!下列網址標題~請自行點選連結~如何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
圖片參考:http://us.i1.yimg.com/us.yimg.com/i/nt/ic/ut/bsc/newwin12_1.gif
關於拋棄繼承的後序問題 拋棄繼承的迷思
2006-10-10 12:16:17 補充:
受益人拋棄繼承可否再請領被保險人本人勞保死亡給付?可否指定受益人?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9093
2006-10-12 22:22:35 補充:
問:不慎領了被繼承人的現金票一張,這筆錢僅有2萬5000元,已經用到喪葬費去了!
答:若國稅局查到,會被列入遺產,沒查到則沒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一項第10款: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指繼承言)。如果拋棄繼承.則不能扣抵.
2006-10-10 08:13: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依據民法1174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並應自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因此,行使拋棄繼承權的時間點,必須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且應自知悉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起二個月內,向法院正式提出聲請拋棄繼承,才具法律效力。換句話說,繼承權的取得,是自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發生,既然尚未取得的權利,當然無從拋棄,因此,如果想拋棄繼承權,應該要等到取得繼承權時,才可以拋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任何拋棄繼承聲明,由於繼承事實尚未發生,所以一概不具法律效力。如何辦理拋棄繼承一、拋棄繼承之意義: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 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二、拋棄繼承之規定:(一)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二)繼承順序:1.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2)父母(不含繼父母)。(3)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2.補充說明:(1)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由配偶單獨繼承;配偶拋棄繼承權者,由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繼承。(2)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即須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3)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4)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後順序繼承人在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因尚無繼承權,並無拋棄繼承可言。(三)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四)辦理方式: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五)應備文件:(各一份)1.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4.繼承系統表。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本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時,則可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拋棄繼承權聲請狀附交或另補陳法院。三、法院之調查:拋棄繼承為非訟事件,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製作裁定。四、拋棄繼承之溯及效力: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即非繼承人而不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五、費用: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相關法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至一千一百七十六條之一
2006-10-10 06:32:1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月亮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