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和妹夫兩人吵架,男方有動手打人,女方目前在申請保護令,目前要離婚,兩人無法平和協議,男方十天前帶走小孩,目前無工作,且四處流浪居無定所,小孩生病中,我是阿姨,小孩從小是我爸媽帶大,我們家都希望小孩能帶回來,等事情處理好再說,至少不要讓小孩成為大人爭吵的工具,我要請問:1.目前我們能做什麼讓小孩快點回來?2、如果他們短時間無法處理他們的事,我們可以向什麼機構尋求幫助,禁止他們任意帶走小孩,不要讓小孩成為他們報復的工具?
2006-10-09 20:05:5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Funny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及監護人,二.如父母不勝監護責任時,須經宣告停止其親權後,始得另置監護人。依民法規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順序: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2.家長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4伯父或叔父5.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人。依版主問題:1.男方已惡意帶走小孩,一種是男方願意出讓監護權改由女方監護(雙方擬協議書一張共同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另種是針對監護權設定的問題,與配偶進行協議,如果協議不成,再請求法院設定。經由法院判決!別無他法!2.短時間,可向服務-家暴防治中心
圖片參考:http://www.ch.com.tw/images/icon_2.bmp
家庭暴力求助管道 24小時家暴專線 113 或 0800024995 台北市家暴防治中心 02-27229543 台北縣婦幼中心 02-29679665 桃園縣婦幼中心 03-3336106 台中市家扶中心 04-23162085 台南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06-3901601 高雄市家暴防治中心 07-7262085
2006-10-15 08:41:20 補充:
給另一位回答者:男方十天前帶走小孩~請於離開24小時後至居住轄區報失蹤協尋.???你若明知為男方(其父)帶走,卻謊報失蹤協尋.???根據刑法,謊報屬於公訴罪(妨礙公務罪),刑責還不輕。刑法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亦同。
2006-10-09 21:33: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好心的阿姨 支持你
2006-10-15 20:25: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Bridge 立銘 4 · 0⤊ 0⤋
1.目前我們能做什麼讓小孩快點回來?
答:婚姻關係存再中請於離開24小時後至居住轄區報失蹤協尋.
2、如果他們短時間無法處理他們的事,我們可以向什麼機構尋求幫助,禁止他們任意帶走小孩,不要讓小孩成為他們報復的工具?
答:家暴訴請離婚須持6個月內之公立醫院驗傷單至居住轄區報案,家暴官會盡速送至法院,依法請二肇當事人開庭;若法院因訴請家暴而離婚成立,對方又無業或待業中監護權將自動判給母親(最好提供薪轉戶頭或在職證明).
除非父母均放棄監護才能由祖父母提出監護申請.
2006-10-16 07:50:18 補充:
失蹤協尋含父及子女
2006-10-10 05:49:4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僑恩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