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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因為某一件事
上了一次檢查署
後來收到了一張不起訴處分書
那是不是代表沒罪
而且不會有前科阿
謝謝囉

2006-10-09 13:42:1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怎麼有人說有前科
有人說沒前科
它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一個多月了
而且也沒有人有任何異議
所以他應該是無罪囉
也沒有前科吧
如果可以的話
可以讓我們看一下法規嗎
謝謝

2006-10-09 14:34:05 · update #1

4 個解答

你好:朋友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的職權裁量),代表目前已經沒事了,只要告訴人(被害人)沒有異議的話,經過十日後(收到不起訴處分書起算)就會變成不起訴確定(結案),簡單說就是無罪,當然也不會留下所謂的前科(刑事記錄)!如有問題!歡迎再問!

2006-10-09 18:28:42 補充:
不好意思!是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的七日內!

2006-10-09 18:32:24 補充: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 、 曾經判決確定者。二 、 時效已完成者。三 、 曾經大赦者。四 、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 、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 、 被告死亡者。七 、 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 、 行為不罰者。九 、 法律應免除其刑者。一○、 犯罪嫌疑不足者。

2006-10-09 18:35:01 補充: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2006-10-09 18:49:48 補充:
觀念釐清:只要沒有進入法院審判有罪的話,是不會留下任何前科(刑事記錄)。你朋友的情況是偵察階段結束(檢察官),且你朋友已收到處分書超過七日,故你朋友大可放心不會留下前科(刑事記錄)。至於相關法規,你朋友都不成立犯罪(無罪),那來法規去限制約束他呢!

2006-10-09 14:20: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靜態生物 5 · 0 0

前科,得看定義何在!不起訴一樣出現在個人的紀錄中,只要日後再涉刑案一樣看得到這紀錄,但應不影響個人權益。

2006-10-10 17:25:4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其弘 6 · 0 0

理論上是沒有前科的.
但是在警方資料理是有前科的.
因為警方移送地檢署就會留下資料.
所以在警方算是有前科.
那算前科嗎?也不算.
算是警方的參考資料吧.
可以刪去嗎 ?不太可能.
既然是參考資料怎麼可以刪.
所以這個假前科會跟一輩子.

2006-10-09 17:58:4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那是不是代表沒罪---代表此次偵查果犯罪嫌疑不足,但如有1、告訴人聲請再議,被高檢署發回,還是會再偵查。或者之後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足認有犯罪嫌疑,還是會起訴。
而且不會有前科阿----還是會,不過前科上應該會將此次不起訴結果記載上去。
所謂前科跟累犯是不一樣,只要經警方移送或他人告訴地檢署,都會有紀錄。

2006-10-09 14:06:5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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