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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一下3者之間的差別 也順便舉例一下
到現在搞不太懂之間的差別

2006-10-09 08:20:5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ㄚ高 1 in 政治與政府 政治

2 個解答

可參照~~監察院職權 http://www.cy.gov.tw/introduction/intro2.asp?bar1=1&bar2=5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依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監察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又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監察法第四條規定,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依監試法第一條規定,政府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均由考試院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派員監試。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監察院並依法受理公職人員財產之申報。依上所述,監察院具有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得提出糾正案等職權。各項職權之行使,始於調查,終於提出糾正案或彈劾、糾舉。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除自動調查外,其主要來源即是人民書狀。調查報告屬於糾正案性質者, 由各有關委員會處理;屬於彈劾案或糾舉案性質者,應交付審查,由全體監察委員按序輪流擔任審查委員;經審查成立者,移付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或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處理。簡言之:1.對公家機關處事不當稱糾正,。2.對處理公務的人或機關首長、主管則依監察委員調查結果,對失職或處理公務不當的人提出稱糾舉。3.對嚴重違反法令或職責的公務員、主管或機關首長,認為有必要立即處理並調離原職務的人則稱彈劾。 相關案例可至監察院網站,下載參考~~ 如糾正案:http://www.cy.gov.tw/db2.asp?bar1=4&edoc_no=2糾舉案:http://www.cy.gov.tw/db2.asp?bar1=6&edoc_no=4彈劾案: http://www.cy.gov.tw/db2.asp?bar1=5&edoc_no=3

2006-10-09 13:28: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櫻櫻美代子 7 · 0 0

彈劾---
對象---總統、副總統、公務人員
目的---懲戒有違法或失職之公務人員
移送機關---懲戒機關,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有涉及刑事或軍法者,除向懲戒機關提出外,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行使原因---被彈劾人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

糾舉---
對象---公務人員
目的---處分有違法或失職之公務人員
移送機關---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行使原因---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

糾正---
對象---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
目的---促其注意改善
移送機關---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
行使原因---各機關之工作或設施有缺失

逛知識+看到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6-10-09 16:11: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q 1 ·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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