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三月跟朋友合夥開設一家咖啡店,當初為了免開發票,
資本額填寫16萬元,申請了一個"食品行號",
當初登記的負責人是寫他的名字,登記為" 合夥 ",股份是50% 50%,
公司運作正常了,他覺得我沒有利用價值了,他便叫我離開公司自己去找工作,那我就已經不算是公司的股東了,我能做什麼事情自保呢??
我什麼都不要,只要完全跟這家公司脫離關係跟不用負任何責任就好
我很怕他利用公司去借錢或是公司有負債時,會牽連到我,
之前CTT大大有提供我存證信函的方式,我已經寫好也準備交寄給他,那我營登的部份呢??
該如何處理??我聯絡不到他的人,營登及公司大小章也不在我這,
存證信函後續的處理該如何做??
好心大大能幫忙的聯絡我一下吧!! 0 9 5 5 0 9 4 4 4 6 小陳
2006-10-08 00:31:5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電影狂熱者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食品行(店),一般只登記負責人而已,你的名字應該不在上面~一.如果雙方有簽協議: 應要求當面撕毀協議或一併存證聲明終止該協議效力!二.如果印章或身分證留在對方手上: 應要求限期歸還!
2006-10-08 06:18: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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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21:47: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udrey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