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今年八月底我跟朋友回她家,朋友的哥哥在家裡等他,然後就無故毆打我朋友,我在旁勸朋友大哥別打,他還直朝我朋友頭部以拳頭相向,我朋友及我被一直打,結果我跟我朋友去醫院就醫我的聽力右耳減少了約五十幾度,醫生也無法用藥,因為我本身有糖尿病,用藥的話血糖會升高會有危險,而且頭部也開過刀,我朋友也有腦震盪,左眼也會有視力模糊的狀況,我們於就醫後,也至警局報案,法院也將於本週五開偵查庭,我想問法官會還我們一個公道?我們能獲賠多少?我朋友也因他父母重男輕女不諒解他去告他哥哥而要將她趕出門,而且他哥哥也不是第一次動手打家人了,他說他有精神病,沒吃藥所以才打人,這樣我們告的成嗎?
2006-10-07 23:26:4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她哥哥是成年人五十九年次的~
2006-10-08 02:16:35 · update #1
2.民事部份該如何申告呢?
3.賠償金可以要求多少呢?(大約數字)
2006-10-08 02:19:45 · update #2
傷害的話,可以另外要求民事賠償,包含:醫藥費賠償、療養費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以及工作損失賠償!至於,對方如有精神病的話,不管法官如何裁定?民事賠償仍然是可以向監護人請求的!
2006-10-08 11:00:01 補充:
TO.版主:一.被監護的對象未必是未成年;無自主行為能力人也是!二.民事部份可以合併刑事提出主張; 至於賠多少錢合理?要自己核實計算(已經告訴你項目了)!
2006-10-07 23:46: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很明顯
他故意傷害你們兩個之身體或健康者...而且有受傷之結果...
該當本條之要件
一定可以告的成的...
似乎不用在多說什麼了
僅供參考
若有錯誤不吝賜教
2006-10-07 23:49: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