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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聽障是否對公家機官沒好處嗎???

再加上再多用功有考上也沒用嗎???

2006-10-08 12:23:3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呆妹 1 in 教育與參考 考試

意思是說很難說了對嗎???因我聽說不管聽障還是哪方面的障礙考同分的話都是由肢障優先不是嗎??

2006-10-09 08:03:32 · update #1

意思是說很難說了對嗎???因我聽說不管聽障還是哪方面的障礙考同分的話都是由肢障優先不是嗎??

2006-10-09 08:03:47 · update #2

3 個解答

你沒有認真去考、認真去讀怎麼知道錄取率很低?一般人的考試,上萬人也才錄取那幾十個殘障特考,就是少了很多的一般人競爭罷了。幾年前也有幾個聽障生是第一名成績考上身心障礙特考。但是如果在一般公司都不好好認真工作及學習那麼進公家就可以讓你混二十年嗎?不管做什麼事,認真做、積極去做準沒錯。^_^

2006-10-12 07:28: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拉斐爾 2 · 0 0

這樣沒分障礙別的考試較公平?其實是不太公平的 有些障礙別原本就有學習障礙 而有的沒有 最後考上大部分都是那些沒有學習障礙的 你覺得公平嗎?即使同障礙別的也有輕重之分 你覺得公平嗎?同障礙別同輕重程度的有的實際其況差很多你覺得公平嗎?

2006-10-08 22:59:10 補充:
不一定 要看你的能力和程度 基本上聽障可能會有學習障礙 但努力後應該還是有機會的 基本上特考和一般高普考其實錄取率差不多.....

2006-10-09 21:17:39 補充:
老實說這我不太清楚 應該查一下簡章就可以知道不過如果真的如你所說的這樣的話 我看你也別去考了 這種保障是保障到那些有能力去當公務員的人 實際要實施的公平根本就不存在 而且錄取率也沒高多少 建議可以考比較少人考的科別會比較好考 不論是一班高普考或特考都一樣........

2006-10-09 21:50:50 補充:
其實我說的不公平就是法律的不完整性 試問法律不是以公平為目的嗎? 這樣隨便訂一訂的法律真的有達到公平嗎? 如果可以依實際障礙的程度來修正補助或保護的法令這不是很好嗎?(現今有社會局的人每個人負責一個案子 所以政府應該都知道實際情況是如何 要不身心障礙手冊是發假的嗎) 這樣可以達到真正的公平不會再有糾紛 若公務員需要具備一定的基本條件那那一些先天就不具備這些基本條件的人要如何被保障? 如果連公家機關都這麼挑了那那一些人如何到私人企業去求職謀生? 難怪社會的貧富差距越拉越大 紛爭也越來越多.....

2006-10-10 13:53:02 補充:
我也同意你的說法 只不過如何真正落實於民間企業呢? 相信你也有看過與此問題的相關新聞吧? 多數的私人企業至今還是沒有多少真正肯願意聘用身心障礙者 有的也只用意用敷衍的方式去執行 式否應用法率來消除這種不公平 還有法律公不公正我覺得應該是依"最後實際的結果再來判斷" 因為這是有確實證據可以說話的 否則依照每個人的認為那我想法律是很難做到公正的.....

2006-10-08 18:59:1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日晷之夢 6 · 0 0

特種身心障礙者公務人員考試,其錄取之缺額職務並無分障別:聽障、肢障、視障....。反正是以身心障礙者身份都有資格報考,錄取與否端視你的能力(考試實力),是公平正義的,不依如何障別為考量,所以也無聽障者就錄取率很低的說法。要當上公務人員本就不是件容易的事,總的來說錄取率皆不高。

2006-10-09 09:45:51 補充:
我所說的公平正義的標的對象是言考試的錄取(依功績能力)和法律(保障)規定上。而你所言的是個人情況又分有不同,所以不公平。若又為特定的保障,是否又亦會引起其他障別的抱怨不公平?
法律的規定是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為目的,不為特定的利益保障,當一個公務人員實是需有某種程度面對公務的處理之【能力】,若有失此意義,是否又是本末倒置?我想政府至今仍未有足夠的能力做規劃到那樣盡善。

2006-10-10 00:41:59 補充:
我同意,以你的視野眼光看去它是你的不完整、不公正的;但我個人並不憤世嫉俗地看它。
你相信法律是可以做到完全的完善?(再怎麼極大化也只是「趨於」公眾的公義,並不能絕對)它在考銓制度上只是保障給予身心障礙者有參與競爭任公職之平等機會,另工作權的保障不在所有的政府公務機關職位就要拿來保障身心障礙者而是應落實於民間企業才是正軌。法律的公正是存於你認為它是公正的,才有那種公正的實效。否則一切都將頹圮。

2006-10-10 20:24:33 補充:
「聽說」的意指,即無法律保障之言論,像路邊菜市場的蜚言....,它們離真正的事實又是有差距了。重點在實際的事實上是否真是如此?如果真有這種情形聽障/肢障在考試分數上被錄取而優先錄取肢障者,那事情早就爆發出來見諸社會的撻伐了。再來以我個人對行政法的研究了解,若是我,我早就運用行政法法律告死政府了。「優先」這事是沒有任何一條考銓法律是如此規定的,行政權若能這樣亂搞...政府是站不住腳的。
法律規定就是以個人的考試測試出之能力,在錄取的範圍內錄取。
我想紙上談兵那麼多,真正的重點是,不要被那些聽說的疑慮變成阻礙你前進的石頭,沒有去做就永遠不知道結果會如何。

2006-10-08 13:56:1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大叔帶你成長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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