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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公司裡有個女的跟我愛昧不清,她一直跟我說沒男友,也說過要死跟傳簡訊想傷害他自己直到消失在我面前,證明她沒有,但實際上她在宿舍就跟人同居,我氣的動手打她,她跑去驗傷結果沒怎樣,她把我打她的事傳到公司,公司沒對我罰也沒怎樣,現在又到處亂傳我腳踏2條船跟公司裡另一位小姐在一起,打她的事也全公司都知道,很多人支持我也反對我,每天都傳一些有的沒的,讓我快受不了,我想請問一下,我這樣犯傷害罪有多重,(她只受很輕傷,連驗傷都驗不出來),我可以對她提出哪方面告訴.如果互相告,我會輸嗎?

2006-10-08 05:30:1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聽同事說,只要她有去就醫 ,就可以舉出證明,可是他根本就沒怎樣,從側面打頭2次外加一腳,這樣會被判多重.
2.我跟另一個同事根本沒在一起過,在公司上很要好.這樣被傳,我可以提出嗎

2006-10-08 06:59:27 · update #1

與當事人並無發生性關係,一開始十分要好,常常單獨出去,
並沒有同居過或過夜,跟另一個根本就只能說是同事.好朋友.

2006-10-08 09:19:38 · update #2

台中那可找到律師

2006-10-08 15:02:14 · update #3

她ㄋㄋ的,是女的關析複雜,半年內跟多人交往.
我想問一下,我傷害罪成不成立

2006-10-09 12:34:21 · update #4

不好意思,可是公司很多人知道這件事了(但都不在場),要擺拖她有人證好像很難..........上面主管有調查,我有誠認用掌心打她,這樣互告可行嗎?我會輸嗎

2006-10-12 19:46:12 · update #5

2 個解答

顧名思義:傷害罪,必須要有傷害事實!未造成傷害(例如打他一巴掌但臉頰未紅腫),頂多是侮辱而已!至於,對方四處宣揚的事,如果屬於事實或二人私德問題,您也告不了對方毀謗!不過,對方如果講到公司另外一位小姐,就可能妨礙到這位小姐的名譽!過分的話,她是可以提出告訴的!

2006-10-08 13:04:43 補充:
您與對方曾經發生性關係,如告對方毀謗,法院可能會認為這是移情別戀的私人感情糾紛,並同情對方的動機;但是,另一位同事(小姐)可就不同了,因為對方宣傳這位小姐無法證實的名節清白問題,與雙方又未熟識,由他來告,成立機率較大!

2006-10-08 13:04:56 補充:
您與對方曾經發生性關係,如告對方毀謗,法院可能會認為這是移情別戀的私人感情糾紛,並同情對方的動機;但是,另一位同事(小姐)可就不同了,因為對方宣傳這位小姐無法證實的名節清白問題,與雙方又未熟識,由他來告,成立機率較大!

2006-10-08 13:05:48 補充:
對方如果就醫,也要有診斷證明,才算數!

2006-10-08 21:56:16 補充:
版主老大,抱歉,沒搞清楚你們的問題!這種女的你沒跟他發生關係,可見您真是有智慧!(沒上都這樣;要有關係的話絕對玩完)台中在三民路底、民權路(靠公路二局),有條律師街(街名忘記了)可以問問看!!要不然這版子上也常有一些自稱不是故意打廣告...介紹甚麼陳小姐的...(好像攤販一般),收費應該不高,也可以問問看!

2006-10-09 02:33:52 補充:
你比喻的搶劫是單向行為,與版主描述的狀況不同;要以你的比喻的話,也可以這麼說:甲到超商找乙索討二人共有的東西,爭執中,甲以強勢手段取回這個東西:算搶劫嗎?版主控告對方妨礙名譽!對方必定說:原本二人相戀,這位小姐橫刀奪愛,而致使版主變心甚至暴力相向!您認為法官會判對方妨礙名譽嗎?

2006-10-09 09:39:07 補充:
妨礙名譽要有具體損失,男未婚女未嫁,甲說你與某人在一起,甲妨礙你的名譽嗎?又,你可否舉證出損失?

2006-10-09 21:16:15 補充:
沒有傷害具體證據,哪來的傷害罪!!

2006-10-09 21:26:21 補充:
對方住院?你不會蠢到要承認與你有關吧!

2006-10-13 22:00:41 補充:
這種感情糾紛在法院是不太可能起訴的!但對公司而言:卻是莫大困擾,如果想要平順工作的話,建議低調處理!對方沒有傷單,不見得一定要承認是揍他;講拉扯、推擠不就好了嗎?一般公司同仁對這種狀況都是以八卦看待,建議找一天向主管說明單純事件(沒上他,死不了人的),希望長官幫忙化解衝突,讓大家都安心於工作(順便講一些中華民國萬歲、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吹捧公司官話)!!對你應該是最佳的選擇!!

2006-10-08 06:35: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安安...我只是個剛進法律系的學生,或許我能提供一點點幫助...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及加重結果犯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所謂1000元罰金指的是銀元不是新台幣,所以要將1000乘以30才是新台幣值).....驗傷驗不出來代表他在法庭上不能提出有力的證據,沒證據幾乎就等於敗訴了.
至於她天天散播不實謠言已經構成了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第一項: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毀他人名譽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另外,你還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只要你能提出具體證據,我個人認為你會贏......
不過我畢儘剛學法不久,也不能就這樣斷定啦,ㄆㄆ....

2006-10-08 11:35:35 補充:
可是行法第310條第3項明文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最後這句話應該代表已經牽涉到個人名譽問題,可以提起告訴吧

2006-10-08 23:27:22 補充:
........不管會不會同情,法律明文規定就是規定,比如一個父親因為家裡已經活不下去了,所以跑去搶劫超商,就算值得同情也頂多減輕一點刑罰而已,不會因此就無罪阿.個人認為樓下的立論有點問題,不過我很嫩,如果真的有錯還請大大指教.

2006-10-09 09:18:20 補充:
還有一個問題想請教大大,您說的對方必定說:原本二人相戀,這位小姐橫刀奪愛,而致使版主變心甚至暴力相向!但......當事人(男方)在事實上並沒有和另一位女同事交往,更不可能有性行為,既然如此,何來橫刀奪愛之說?何況如果這是事實,女方當事人更不可能擁有2人交往或從事性行為的證據.

2006-10-09 09:20:29 補充:
那既然橫刀奪愛不成立,女方散佈謠言又有實際證據,這樣不會構成毀謗媽?

2006-10-08 06:25:4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gainst Death Penalty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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