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八月份的時候.有一天晚上我和我的一位朋友和我的妹妹去網咖玩網路遊戲.
就坐在我們後面的那一群人.離去時忘記帶走手機.結果回頭找手機的時候.發現手機不見了.對方便將目標放在我們三人身上.而在對方搜尋手機的時候.有大聲說道:<承認就沒有事情.不承認就拖到下面打.>..因為對方人多示眾<有八個人>..所以我和我妹商量說要不就我妹承認.想說她是女生因該不會怎麼樣..因此我妹就說手機是她拿的..結果對方聽到是我妹拿的..過沒多久手機就找到了..之後對方要求我們要賠損對方的手機..因為擔心對方的威嚇..所以我們便互留手機號碼作為事後連絡為根據..之後的聯絡就是對方要求我們還錢..我們就用拖延的方法.直到一個月後..對方出現在我家門前..問我妹.你哥在不在家並問我們要不要還錢..可是當時我並不在家..所以我妹也因為對方後面人很多..所以就說我哥不在要不然等他回家在打電話給你..就在我回家後.我與對方通過電話..而電話的內容簡單的說..就是我們不還他們錢..對方也說我知道你們家.我們會用燈<台語>的...果真我們在7點30分再出門的時候就被對方燈<台語>到.對方十幾個人..我被打成重傷..我妹和我朋友也是..
.............以上就是我的故事....
想請教法律知識者.....這樣子的過程我可以告他什麼罪狀....我筆錄上只告他傷害....那我還可以告他什麼罪狀呢?...想請教各位大大....很謝謝大家!!如果還需要什麼佐證或是詳節..請你們發問...我會盡可能的將事情說清楚一點給大家判斷!先謝謝大家嚕!!
2006-10-07 16:53:18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非常謝謝三位知識者的解答...學生實在是受益無窮...今天我有去刑事局..警察聽到我要對對方提出恐嚇取財這條罪狀時...警察先生事先愣了一下...但是他有提到說恐嚇取財是公訴罪..如果我提告他恐嚇取財沒有成立..我就會被對方告上一條誣告罪...關於這點還煩請各位大大能替我多多解答一下嗎?..
2006-10-07 21:01:30 · update #1
還有恐嚇取財是我們在筆錄裡面提告還是寫恐嚇罪讓法官裁決?..再來就是傷害罪的問題...重傷罪和傷害罪..這兩個的取決是法官來做裁判..還是我們筆錄上面要改我要告他重傷而不是傷害罪?還有就是民事賠償的部分..這一點我要在筆錄上補充還是法官會自己裁定?..這是我要補充的問題...學生真的很謝謝你們大家的指教...而且那麼快速和有心寫了那麼多....真的很謝謝大家...以上的問題還請各為知識者解答...先謝謝大家!!...真的很謝謝你們!!
2006-10-07 21:02:05 · update #2
各位大大..在這邊補充一點..手機是我妹承認之後..對方的手機就找到的..而找到手機的地點我們不知道..手機也不是在我們三位身上找到的.這樣子會被告偷竊罪嗎?如果恐嚇取財罪要成立..我妹和我朋友作為佐證夠力ㄇ?這是我要補充的問題..還請各為知識者解答..謝謝你們!!
2006-10-08 10:10:52 · update #3
以您的情況而言~對方至少是「傷害」及「恐嚇取財」罪!參考《刑法》傷害罪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恐嚇取財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如果~對方有限制你的行動,就是妨礙自由;要求做您不想做的舉動,就是強制罪;公開用髒話罵你們,就是公然侮辱罪;弄壞你們的東西或物品,就是毀損罪!另外,記得跟警察補充:對方似乎是某幫派?應該是組織犯罪;而且,有明確的流氓行為!請警方依據相關條例主動偵辦!再者,平日養成錄音習慣、熟記承辦員警姓名,以備不時之需!
2006-10-07 21:27:54 補充:
把你打傷!記得要求民事~醫療費、精神賠償費、工作收入費......
2006-10-07 22:31:25 補充:
to. 月亮 ( 初學者 1 級 )對方已經擺明要錢了,當然是恐嚇取財;況且,法令訂定未遂犯罰之!對方沒實際拿到錢,還是要罰!
2006-10-08 02:48:43 補充:
根據你的描述:根本沒有與對方產生任何債務理由,而對方「暴力相向」就是爲了要勒索,勒索不成才動手傷害!要不然,對方和你們吵甚麼?所以說,對方就是無由恐嚇要錢,自然是恐嚇取財!只要有第三人可證明或持有錄音佐証,包準對方完蛋!對於其他問題,多屬公訴罪(非告訴乃論)亦即檢警單位獲報後必須主動偵辦!!我們只能提供參考,對於賠償與細節、關鍵部份,應該委請律師妥善深入處理,以保障您的權益!
2006-10-08 19:05:44 補充:
偷竊的事:實話實說!是被威脅才說的,打死不承認偷手機!取財的部份:應該到警察局看看筆錄有無提到?另外,應回想當時對方要錢的內容與場合;要找出知悉對方要錢的第三者!還有:今天起,記得要養成隨時錄音的習慣~
2006-10-08 19:11:51 補充:
to.樓下的:對方糾眾實施暴力勒索,合理懷疑幫派組織行為有何不妥?您舉監聽法為指稱第三人,版主為雙方當事人有何不妥?
2006-10-07 17:24: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看完你ㄉ發表我很悶.
1.手機不是你門拿ㄉ.為什麼要商量.要你妹妹承認拿手機?
2.就是你妹妹承認是她拿ㄉ.結果手機就找到ㄌ.這ㄍ(找到)就粉重要囉.是在哪找到ㄉ?他們ㄉ同伴身上還是在你或你朋友或你妹妹身上?如果做筆錄時說手機是在你或你朋友或你妹妹身上.那對方ㄝ能提出竊盜或侵占遺失物ㄉ告訴喔.
3.你告對方傷害跟恐嚇取財是當然可以.這是你ㄉ權利.相對ㄉ我相信~如果~手機後來找到是在你們三ㄍ人ㄉ身上找到那你們ㄝ會吃上竊盜或侵占遺失物ㄉ告訴喔.
以上我只是針對你發表ㄉ內容做建議.
2006-10-08 07:25: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 Mo 3 · 0⤊ 0⤋
"另外,記得跟警察補充:對方似乎是某幫派?應該是組織犯罪;而且,有明確的流氓行為!請警方依據相關條例主動偵辦!"
這樣的舉動非常不妥,應就事實經過陳述,而非杜撰捏造;三思。
2006-10-08 08:23:21 補充:
"再者,平日養成錄音習慣、熟記承辦員警姓名,以備不時之需!"
NONONO....萬萬使不得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 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
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 郵件及書信。
三 言論及談話。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
理期待者為限。
第 24 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6-10-08 04:12:5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嘉鴻 1 · 0⤊ 0⤋
您好:
是不是構成恐嚇取財當然還是有斟酌的餘地,不過既然您是提出告訴,不妨提出告訴,至於有沒有讓法官去判斷就是了
看起來,可能涉及的還有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還有刑法第305條的單純恐嚇罪
以上謹就您的提問簡答,如需進一步資訊,歡迎在按下"我的暱稱"後,利用"寄信給他"和我連絡,一起研究,謝謝
2006-10-07 17:09:3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不管手機是你們拿的,他們的行為
都已經夠成( 恐嚇 )
恐嚇的定義,讓被恐嚇人心生恐懼,恐嚇罪才成立
恐嚇大致區分成兩種:
1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管是< 傷害罪 > 或是 < 恐嚇罪 > 都屬告訴乃論
6個月必須提訴,否則~ 會不予成立
2006-10-07 21:17:01 補充:
恐嚇取財是否成立,要看~ 是否有交付財物 對方以恐嚇言語.行為,致使~ 被恐嚇者心生畏懼加害者或是經由第三者因而得取不法利益如果~ 並無財物交付過程恐嚇取財既不成立
2006-10-13 08:07:01 補充:
可以的 )))))))))))))你堅持....你與妹妹. 朋友都是因為對方兇聲恐嚇深感害怕~~ 才應聲說拿手機的光這點~~ 就恐嚇成立了對方要是態度惡劣不和解你們要求的~~都可在庭上跟法官一並說明
2006-10-13 08:10:53 補充:
沒有(( 財物 ))交付行為恐嚇取財...不成立恐嚇罪~~~~~ 你與妹妹..朋友都足夠事證了當然~要是還能有朋人佐證就更充分了你不是有被賭到嗎....那有鄰居看到嗎??有另旁人...趕快去商請當證人
2006-10-07 17:08:5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月亮 7 · 0⤊ 0⤋